网贷监管:事前审核与事后救济的微妙平衡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4年07月23日    【字体:

  在《中国经营报》看到一篇文章,作者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导周业安教授,针对证券监管提出了事前审核与事后救济的平衡问题。
 
  鉴于证券监管已开展多年,积累了不少经验教训,加之,与网贷行业有共同的涉众投资人属性。值得研究嫁接经验。
 
  文章逻辑关系是,中国现有法律环境不足以事后充分保障投资人权利,所以,应该不放松事前审核。可以看出,周教授的视角是从保护投资人,避免引起公共事件的角度来说的。
 
  但是,现有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投资人的原因并未交代清楚,本人有幸结识国内做股民诉讼很有影响力的律师团队,在与其沟通过程中,发现立案难是关键。法院立案时左右权衡,上下考量,很多案子立不上。这样就堵住了出口,投资人利益受损失,无法自行救济。
 
  在网贷维权领域,遇到类似的问题,但更加复杂。网贷企业处于集体违法时代,一旦资金链断裂,必绳之以法,以刑法非吸罪、集资诈骗罪处理。
 
  投资人在其中地位尴尬,刑事附带民事,不属于人身伤害范畴一般不予立案。刑事受害人,地位弱势,有些地方不鼓励受害人出庭、不允许受害人的律师阅卷和上庭发表法律意见。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中,剩余财产从侦查阶段的鉴定报告,到审查起诉时资金流向的证据分析,法院审理对资金赃款发还的程序,要经过漫长地等待。出口不通畅,投资人就寄希望于入口,对政府机关事前准入形成巨大压力,设立更高的门槛,挡住草根逆袭成了必然。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这似乎是各种监管的通病。设立高门槛,不能包治百病,甚至作用有限。事中监督,显得更重要。
 
  关于事中监督,是否要设立个类似证监会下设的执法大队,值得探讨。起码在行业协会层面应当有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标的真实性,投资人举报回应制度等。
 
  当然,配套也要为平台设置听证制度,防止误伤和恶意商业竞争。
 
  关于事后监督,主要开启模式建议采用:被动事后监管。既然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归于主动监管,事后宜采用被动模式,即仿照法律解决机制中的“不告不理”。一旦有投资人实名举报,或超过一定人数的投资人、业内人员举报,有权机关应当开启调查,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举报人答复。
 
  综上,事前门槛订立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动态事中监管,不宜放任事后主动追究。借鉴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基金监管的已有经验和教训,对网贷监管将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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