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贷帮事件启示录: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钟凯文 日期:2014年11月20日    【字体:

贷帮事件启示录:信息中介or信用中介?

  P2P平台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 从“贷帮网”不兜底说开去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钟凯文律师
 
  日前,几则类似“逾期千万坚持不兜底,贷帮网挑战P2P刚兑”的新闻引爆了深圳的P2P网贷行业,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
 
  事件概况:“贷帮网”原系一家长期专注农村小额贷款的深圳公司,由于农村金融业务难以上规模及产生盈利。2013年开始,“贷帮网”尝试转型,与小贷、担保公司合作,将批量债权挂在网站上,流转给投资者。
 
  “前海租赁”是“贷帮网”新模式下合作的第二家机构。据了解,2013年10月开始,前海租赁在贷帮网站上陆续发布上百个优选债项目,将其持有的债权流转给“贷帮网”投资者。
 
  然而,到今年7月底,前海租赁总经理袁琳杰向尹飞承认,之前贷帮的投资款并未用到原来的用途,而是被挪用到了房地产项目。
 
  根据“贷帮网”介绍,上述资金被挪用于四川的房地产项目。据说上述房地产项目实际控制人原本拥有10多亿元的资产,负债只有7个多亿,但后来因创始人出事,企业资金被相关部门冻结,导致资金链断裂。
 
  随后,“贷帮网”上前海租赁的优选债项目便出现大面积逾期,至今累计有1280多万元无法按时归还投资人。针对上述问题,“贷帮网”的态度是“不跑路、不刚兑”。
 
  笔者认为,“贷帮网”应不应该兜底和刚性兑付,归根结底是将P2P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下文中,笔者将从四个方面分析厘清P2P平台的法律地位,P2P平台到底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或者兼而有之,在此基础上初步划定“贷帮网”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一.从法律层面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P2P平台与投资者、借款人订立居间合同,为投资者、借款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供居间服务,并据此收取一定的居间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P2P平台提供居间服务,应定位于信息中介平台,在法律上没有对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及收益进行兜底的义务。
 
  当然,P2P平台在法律上没有兜底的义务并不意味着“贷帮网”在整个事件中就没有责任,根据各方已披露出来的信息,笔者认为:“贷帮网”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1、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贷帮网”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P2P平台,有责任和义务对借款人的主体信息、借款项目的基本信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还款保障措施等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进行详尽的审查,确保投资人的本息安全。而现在披露出来的信息是前海租赁借贷时给的项目资料都是假的。“贷帮网”应在自身未尽到审查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贷帮网”前期曾经在网站上承诺前海租赁在一定条件下会回购债权,而后期又将担保承诺撤下。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贷帮网”应就自身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贷帮网”基于信息中介的定位,在法律上没有刚性兜底的义务,但应当在自身的过错范围内向投资者承担一定限度的赔偿责任,正如尹飞所言:“这个事情发生后,公司肯定会有责任,但责任多大需由警方认定,而在责任未经法律厘清之前,拒绝无条件地包揽100%的赔偿”。
 
  二.从监管政策层面分析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年9月27日举办的“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首次披露了P2P监管的十大原则,明确指出:P2P平台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可见,监管当局认为P2P平台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即当借款人发生逾期或坏账时,P2P平台用自身资金垫付或者代偿。监管当局要求P2P平台坚持信息中介性质,应该去担保化,不能进行刚性兑付。
 
  三.从P2P行业现状分析
 
  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P2P平台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者风险自担意识弱、投资者教育缺位的行业大环境下,绝大部分P2P平台实质上承担着信用中介的职能,这是因为:
 
  第一,大多数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自身风险识别能力的缺乏,将对借款人和借款项目风险审查、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定价的职能委托给P2P平台代为行使,P2P平台实际上行使着信用中介的职能;
 
  第二,P2P平台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投资者在平台投资时根本不在乎项目本身,而是相信即使借款人逾期后,会有平台提供更高层次的投资保障机制或者平台垫付兜底,这在本质上就是平台信用,这也是当前银行系P2P、国资系P2P高歌猛进的关键;
 
  第三,P2P平台也在极力宣传在自家平台上投资的安全性,采取各种常规或者非常规、合法或者非法的措施进行增信,漠视和淡化风险提示、投资者教育,使得P2P平台实质上的信用中介职能越发聚集明显。
 
  所以,在现实的行业大环境下,即使法律规定、监管政策等都非常清晰地界定P2P为信息中介,不承担信用职能,但在实操落地时,P2P平台依然会屈从于投资者的需求,带有强烈的信用中介印记。
 
  四.从选择兜底或者拒绝兜底将引发的结果层面分析
 
  1.由于P2P平台本质上从事准金融业务,要特别审慎对待自身可能遭受的声誉风险及品牌价值损失。笔者注意到,“贷帮网”此次“不兜底”事件发生后,各类媒体基于同情、保护弱势投资者利益的立场和抓人眼球的市场需要,报道的标题基本上都是“逾期千万坚持不兜底,贷帮网挑战P2P刚兑”、“深圳贷帮网现千万坏账,拒不兜底或面临出局”、“P2P平台贷帮千万逾期不兜底,承认漏洞宁走法律程序”,这固然让众多P2P平台投资者被动地上了一堂风险教育课,但也易引起P2P平台投资者的愤慨,也会给尹飞坚守几年的“贷帮网”品牌带来致命的伤害。
 
  2.而另一家同样遭受前海租赁危机的P2P平台--人人聚财 ,选择用公司的盈利、自有资本金和A轮亿元融资陆续对前海租赁到期项目进行了全额本息垫付,他们在官网上发布的《人人聚财关于前海融资租赁合作项目的说明》中提到:公司拥有优秀的风控团队和严格的流程管理,一直以来规范经营,尤其重视自己的品牌声誉及社会公信力,对于出现的任何问题,处理原则是首先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尽管银监会已明确P2P的中介属性,但是我们认为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平台,在做好风险控制的同时有义务帮助投资者回避风险,并在极端情况发生时通过垫付来保障投资人权益。从各种渠道的反馈来看,至少投资者对人人聚财的方式表示了极度认同。
 
  3.此前爆发P2P史上最大坏账的红岭创投,在选择以自有资金1个亿先行垫付投资者后,转“危”为“机”,成交量不降反升,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红岭创投单日成交额达到5亿元,创下P2P史上最大单日成交量记录。
 
  虽然从长远来看,打破刚性兑付是P2P行业的发展趋势,也是P2P行业进入成熟期的标志之一,但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刚性兑付仍然是投资者最喜欢的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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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P2P 网贷 贷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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