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网贷监管十条可行性几何?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马钢 日期:2014年11月03日    【字体:

投稿|网贷监管十条可行性几何?

  目前各P2P都在叫嚣监管政策的落地,其所引的噱头无非就是“深圳举行的“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了对于P2P网贷行业监管的十大原则,提前勾勒出监管规则的底线和要求”的消息。那么好了,我们不如具体分析下,这十条监管可行性到底有多少,这才是最终是否形成监管的基础,如果可行性都不存在,监管落地从何谈?
 
  我以P2P行业关注者的身份一言以蔽之,此监管十条“可虚者七八,实者二三,可批者无一余”!且一条条为你道来:
 
  实可批者: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首先我想问一点,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是否允许从事资金借贷,“借贷”两个字,已经就说明了是对资金的经营吧。如果相关政府层面的监管人士如此划定P2P机构性质,那P2P就不用再出任何监管了,只此一条便可把目前所谓的P2P都打死,这是原则性的根本企业性质问题。涉及经营资质上,去经营许可项目中,是否就已经能在法律层面上形成了监管……
 
  虚可批者: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这一点上我完全认可肖飒律师的解读,“实名制”不光是现实意义有限,而是在对投资人要求中就完全没有可操作性,“财不外露”的观念一直在人们的心底,正如肖飒律师所言,更有甚者,投资人的背景就可能有问题,你希望他们实名,对不起,这是赶他们撤资远离。肖飒律师说“这样做到的后果只有一个,不愿意抛头露面的投资人会寻找线下或地下P2P,潜到水底,更让监管层看不到真实数据”。
 
  虚可批者: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这点最难界定,在我国现有社会大环境下,谈信用风险,我想说很可笑,征信机制在政府层面已经提出数年,现有的征信数据分享,是不可能实现的,P2P机构从何处探寻借贷方的信用评测。而同样的,现在的所有P2P平台都不能让他们做成信息中介,这样的话,所有P2P负责人在成立之初就不会选择做所谓的P2P。
 
  虚可批者: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首先这一点是建立在确定了P2P是作为信息平台来划定的,才引出这一监管意向,但在经济市场机制下,不光P2P行业机构,任何一家企业的行业门槛都是有的,正如营业执照上所列注册资本,即使提高注册资本,就能保证风险赔偿,投资人都明白,那注册资金是没有被强制监管的,这也不是银监会的职责范围,同样的我国现有市场机制工商部门也不可能对注册资金进行掌控,这一点上资质问题,凭P2P行业也好、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好,都无法来推动的。
 
  实可批者: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提出第三方资金托管,是对P2P最好的控制资金流转的监管,但第方方资金托管由什么机构来托管是根本,现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也未必完全健全吧?对第三资金托管机构的监管也未见出台,P2P平台实现了资金第三方托管,原则上来说又增加了投资者资金的风险部确定性。这就像春晚小品上说的“拿假设就验证假设,得到的结果仍然是假设(拿谎言验证谎言,得到的永远是谎言)。当然不得不说资金托管机构最好的是在传统银行,但投资者和P2P行业指望银行接受此行业的资金托管,简直天方夜谭。说白了银行腾不出手搭理这些破事,再说,不管你P2P平台也好,第三资金托管机构也好,这笔资金的储存不可能单设一个现金储存房间吧,仍是在银行开户的,这趟浑水银行不会介入的。喊着银行资金托管的P2P行业死了这条心吧。
 
  虚可批者: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这点也是建立在确定P2P机构为信息平台。指望这帮P2P公司部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和不得自保自融,只此一条监管,就能吓退和赶走90%的P2P平台。
 
  虚可批者: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何为合理?合理的利率能吸引多少投资者参与到P2P发展中,其风险部确定性如此高,当下降了与银行业理财产品接近时,那就是把平台往死路上赶,没投资者关注就是死,现在P2P吸引投资者的正是利率吧。如果有哪家平台对自己企业的底气够狠,可以把利率降到和银行理财产品一样试试……
 
  虚可批者: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对此,我只想笑笑,信息披露太难了,对于这条监管意向的批点,主要是在对借贷企业的信息披露上吧,这也投资者最关心的,但现在的经济市场中,有多少家企业是经得起披露的呢?这个问题我只能说到这了
 
  虚可批者: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如何自律?诚信?真实?……这本是每个行业都要具备的最基本自律准则吧,更别说涉及资金金融行业,本不应该提起到监管层面的问题,而居然说要明确监管,这是P2P行业的悲哀,也是经济市场的悲哀!
 
  实可批者: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随着市场化经济对资本的需要,如何确定“小额”的度这是应该考虑的,毕竟P2P一直对外宣称的便是“普惠金融、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但要求项目一一对应的问题,是在平台信息披露中就应该涉及到的问题,关于这一点可见前面的叙述。
 
  如此总算把目前被各平台叫嚣最热的“监管十条”的宣传噱头的可行性梳理了一遍,如果说有监管出台,也只会是针对互联网金融(这里请注意分清,不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加上做投资理财就是互联网金融),如果非要给一个观点,那我只能说:他说说,你听听,我笑笑!各自安好吧……

标签: 网贷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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