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三个层次(6):互联网金融与政策监管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李钧 李耀东 柏亮 日期:2014年03月27日    【字体:

  5. 互联网金融与政策监管
 
  谈及金融政策,人们的普遍期望是放松准入门槛、去牌照化、监管过程技术化、注重行为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同时,在符合技术趋势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逐渐稀释政府的金融权力,只守住一些基本的执法边界,而非行政审批。这一期待与分散过度集中的金融权力、消除金融压抑、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的要求相呼应,并非仅仅来源于互联网金融。但是,互联网金融确实对监管政策和监管手段提出了大量新要求乃至新挑战。
 
  首先,在交易技术层面,当大量的金融服务体现为网络化、自动化的数据传输与算法处理时,对网络(不仅仅指当前的金融网络,未来的整个互联网都有可能成为金融服务网络)安全等基础设施的保障、对算法与技术风险的整体防范,都可能成为监管的内容,因为这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以移动支付为例,其数据暴露于无线或移动网络,加密手段是否充分、认证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决定着用户的资金安全。作为监管机构来说,强制实施相应的技术标准、设定合理的安全准入门槛就显得非常必要。
 
  其次,在交易结构层面,去中心化的交易结构形成后,互联网成为一个巨大的公开交易所,交易渠道错综复杂,交易行为小微密集。在这种信息与资金的广泛互联中,产生了金融监管中最需严格审慎的公众化利益问题,以及对于资金流监测、宏观调控效果等诸多监管技术问题。洗钱、诈骗等金融犯罪行为亦会随着技术的升级、渠道的复杂而更加隐蔽和危险。自动化监管和交易行为监管的重要性将日益突出。
 
  最后,在权力契约层面,监管机构必须保护、培育和维持合理、适度竞争的市场秩序,一方面避免某些金融机构利用网络、算法、体制的漏洞获取不正当的垄断地位,导致金融权力重新过度集中;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破坏性竞争,导致风险累积,波及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出现,金融行业在技术、结构、权力多个层面的改变,将为监管带来巨大挑战。周小川行长在两会答记者问时也曾提到:“(新的金融形式对监管来说)这种挑战是客观存在的,重要的是我们要适应这种新的发展和新的科技挑战。同时也不排除有时候这些新的业务模式会出现或大或小的一些风险、或大或小的问题,包括舞弊欺诈等等,也会借这种路径出现。出现以后,要加快我们的学习步伐,及早地吸取经验教训,同时不断地更新规章制度和监管标准,这样就能使整个金融业保持一个健康的发展方向。”
 
  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一个庞大的问题,无论从监管层还是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角度,目前都难有统一的思路与方法,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认为,大体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能会表现出以下特点:
 
  ·注重技术监管。基于大数据的算法监管、基于模型的自动监管将逐步取代目前的人工审核和监管,应用越来越广泛。
 
  ·注重行为监管和事实监管,弱化行政审批与硬性门槛。更多从交易行为的实际性质确定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注重程序监管。要求金融服务和金融交易满足一定的规范、步骤和程序,以程序安全促进实质安全。
 
  ·注重规则监管。尤其是对于技术金融和自动化金融服务,审查规则的一致性,督促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
 
  ·注重信息监管。强化消费者隐私保护,督促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从程序、规则等层面提高信息透明性,消除信息不对称,保障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等地位。
 
  ·注重投资者教育。多元化的交易渠道和丰富的金融服务带来多样化的风险,投资者需要对各类风险有清晰的认识,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方能真正自由地选择金融服务。
 
  ·监管方式的多元化。既包含自上而下的监管,也包含投资者监督,机构自我监管与行业自律,形成多层次的监管网络。
 
  以上分析仅针对互联网金融与现实生活相关的行业监管问题,对于虚拟生活中的(虚拟)金融监管,由于相关事实、实践和理论均未成形,我们暂时不予讨论。

标签: 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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