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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214万还3.2万,“个人破产第一案”的价值何在?

资讯 阿是 零壹财经 2019-10-21 阅读:2007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价值

大额信用贷款的个人连带担保作用会减弱。
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顺利办结。该案中,债务人蔡某作为某破产企业股东,对该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后,仅需按1.5%的清偿比例,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

之后,很多媒体称该案为国内“个人破产第一案”,甚至发出诸如“借款人笑了,放贷人哭了”的标题,引发了大量的讨论和传播。

零壹财经致电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新闻宣传部门回应称,目前在温州市各区县基层人民法院,已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有19件。蔡某案是其中最快走完审结程序的。

针对此案例,多位法律和金融从业人士对零壹财经表示,“‘个人破产第一案’的说法并不准确。该案的本质并不是‘个人破产’,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的和解。” 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个人破产程序中,无论债权人是否同意,剩余债务的免除,是法律强制规定的;而这个案件中,是债权人自愿的。

虽然该案件并非典型的“个人破产”案件,但作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过程中官方公布的第一个案例,也激起了大量的讨论。

这个“似是而非”的“破产第一案”价值何在?有哪些特殊性、典型性和可参考性?“第一案”的出现会加速国内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么?又会给金融业、司法界带来怎样的挑战与机遇?

零壹财经与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台湾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冠玮、资鸽资产创始人董秀生以及中国银行法相关专家进行了探讨。

简单说下讨论中比较普遍的观点,欢迎拍砖和交流。

该案件并非典型的个人破产案件,但作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开拓者,首次探索了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进一步推进有着重要价值。

该案件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提供了有操作意义的实例,包括各个环节流程、个人破产失权复权的年限等等。

该案件出现之后,可能会引发大量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但应该循序渐进,多开展试点,进行讨论。

依据台湾个人破产制度实行的经验,在政策公布早期,很多债务人对于破产程序知道的不多,需要大量的法律教育和宣传,帮助债务人认识到可以应用个人破产工具实现个人的新生。


案件判例回溯

温州法院公布的信息显示,蔡某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蔡某名下财产,仅在其现在就职的瑞安××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某及其配偶胡某每月分别从瑞安××机械有限公司收入约4000元。

据红星新闻报道,蔡某承担连带债务责任的公司是温州XX机械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30%的股权,但由于其作为股东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仅作为销售人员,与公司破产没有太大关联。蔡某入股1%的瑞安××机械有限公司并非本案中的破产企业。

在温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之前,蔡某还有一笔欠款。蔡某为了偿还这笔欠款,把自家房屋变卖了115万元,还款欠债80多万元,其他资金用于自身疾病治疗和家庭生活。

温州平阳法院林寿兵庭长表示,蔡某这次能够申请个债清理成功,其之前的诚信行为起了很大作用。

既典型又不典型

典型还是不典型,背后所指向的问题是——试点案例是否可以参考,可以怎么参考?

“此次温州的个人破产第一案,典型么?”

“既典型又不典型。”是零壹财经询问多位从业者后得出的结论。

中国银行法相关专家认为,从事实背景上来看,该案和广大民众所理解的个人破产还有很多差异,“涉及的主要债务并非当事人蔡某直接欠下的债务,蔡某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法院也没有透露,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股东不承担有限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并不具有普适性。”

从效果上来看,本案只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部分功能,也没有实质上达到破产的最终结果。“因为本案中并不是所有债权人都参与了,只是四个参加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若是以后其他债权人出现,并被此个人破产约束,这就事实上达到《破产法》关于‘强制所有债权人接受’的法律效果。”

但该专家也表示,这个案例作为“开拓者”,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互金协会会长方颂持有相似的看法,他认为,推广个人破产法,社会上的争议是很大的,要最大程度的凝聚社会共识,不能空口谈,必须有真实案例。

从宏观角度来看,第一案可以作为试点,观察其之后的效果,了解民意的反馈和各不同利益方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意见。。从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来看,此案提供了很多创新点,比如对于债务人必要生活费的保留,总的而言该案件首次探索了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为之后制度的建立铺好了道路。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我国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尚未出台,此案的各项环节流程依据的是8月13日温州中院出台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于《实施意见》的性质和效力,一些法律专家提出过质疑。

在《实施意见》第一条的概念解释中,就已经阐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是执行中的特别程序,即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按照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在进一步财产调查和清算基础上,通过附条件的执行和解或者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

有案可考,边界何在?

“只有到具体的案例,才能够去具体地去谈边界和度。”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13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明确提出分步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零壹财经曾就此与金融和法律从业者探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路径和背景等问题。(文章链接)其中,一个最受业界关注的问题是:“破产之后,个人在有生之年承担债务责任的边界在哪儿?”

从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经验看,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将免受直接的债务压力,并有权保留破产期间取得的一部分收入以支出其本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其余的全部收入将交给相关部门用于偿还债务。这个期限在香港是4(首次)或5年,在台湾是6—8年。

此次蔡某案件中最受业界关注的细节也在与此:

一是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

二是蔡某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三是根据本次清理方案,蔡某某在履行完毕(即交付3.2万余元清偿金额)之日起满3年后,可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中国银行法相关专家认为这些措施考虑了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概念。首先,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保障了债务人的生活,体现了人文精神。其次,清理方案约定,若债务人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期限内严格按照方案偿还债务,则今后债权人自愿放弃对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追偿权,这是一种附条件的债务豁免,限制了债权人故意逃避债务。平阳法院即向债务人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这是一个事后监督。同时,清理方案明确,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为其再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可能,这是对破产复权制度的积极适用。这些运用都是可供参考的

不过她也提出:该案中并没有考虑全部债权人的问题,对于破产是否是强制所有(包括没有出席的)债权人接受也没有提及。某种意义上这只是“具有破产功能”的协调方式。正因为这更像是一种协调,所以此案中的18个月,后6年,50%并不具有普适性,对于数字还需要再论证。

方颂则认为蔡某案中各个流程和数字都是可以讨论和参考的,不过他更看重“从无到有”这个过程,给我国司法体系带来的变革。“只有到具体的案例,才能够去具体地去谈边界和度。这个案例的积极性就在这里,它有实实在在的操作性。这样才能逐步推进,这个案例就是关键的一步。”

他也指出,此前官方公布的案件相关信息,与香港相比,唯一的不同是完全没有提及到住房。在香港,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破产人必须腾退后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

“在县里判也有这个好处。”方颂认为在目前个人征信、个人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审计制度都不完善,,以及债务人隐匿现在或未来财产收入时如何予以处罚并不明确的情况之下,作为试点,在“县里”这样的熟人社会,财产的审查会相对容易。

加快试点

“虽然个人破产制度至少还要3-5年,但是相关的试点刻不容缓。加快试点,才能找到问题并更好地落实个人破产制度。”

一个普遍的观点是,由于个人征信和财产报告制度仍待完善,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至少还要3-5年才能落地。而针对此次案件的讨论,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宣传相关法律、制度的作用,一方面可能会带来大批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在实践和大众的关切下发现具体问题。

中国银行法相关专家指出,“此时应该循序渐进,多开展试点,进行讨论,找出问题,从而有效的加快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

台湾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冠玮表示台湾在推行个人破产相关制度时也曾碰到了很多实践上的问题。

为应对自2005年起愈演愈烈的卡债危机,我国台湾地区于2007年出台了“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其实质为针对个人破产设计的特殊法律规则,以拯救“卡奴”。

在政策公布早期,很多债务人对于破产程序知道的不多,需要大量的法律教育和宣传,帮助债务人认识到可以应用个人破产工具实现个人的新生。而由于整体上,台湾法院对于债务人更生、清算的审核非常严格,通过率很低,也引发过大众对于法院不满的批评,还有例如立委、债务人代言人要求法院放松审查标准。

王冠玮表示,在当时,台湾司法院招考大量司法事务官,专门处理个人破产案件,法律扶助基金会也会指派律师协助债务人。

当前,尽管我国大陆地区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据统计,在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左右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况。

同时,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扼制了破产债务人这部分人的创业创新动力,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僵尸人”。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可以在传统的对债务人“穷追不舍”的执行模式之外,提供一个债务人与债权人和社会多方共赢的债务清算模式。

温州作为我国民营经济和民间借贷发达的地区。2019年,温州市政府把“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列为金融改革服务民营经济七大引领性创新项目之一,还将“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作为加快化解“担保链”危机、推动温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让陷入债务困境的优秀创业者有再次创业的机会。

资鸽资产创始人董秀生认为“蔡某案”是中国债权债务史上“重大的里程碑事件”,将为中国有史以来“人不死,债不消”的传统带来改变。同时将改变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权利失衡的状况,为双方提供一个重新坐到谈判桌上的机会,这会大大提升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

至于个人破产制度对于金融行业的影响。董秀生认为高利贷会最先受到冲击,之后是次级贷(包括P2P等互联网金融),传导到银行的影响会相对较小。但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会影响目前市面上金融产品的格局和设计,“大额信用贷款的个人连带担保作用会减弱。”

中国银行法相关专家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和落地,对于金融行业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这会促进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并且根除掉一些顽疾。

从信贷来看,借款的坏账率会减少,会促进借款的流通,从催收来看,避免了现在的暴力催收问题,对于负债有了新的解决方式。

与此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会加快完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让互联网技术在民事司法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尤其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等平台。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需要一系列技术的配套,而这些技术恰恰保障了债权,所以个人破产立法的技术条件完全成熟后,躲债、逃债将越来越躲无可躲、逃无可逃。社会信用会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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