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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

银行科技 零壹财经 · 零壹财经 2019-09-20 阅读:4331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银保监会净资本

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净资本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净资本管理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充分借鉴了同类资管机构的净资本监管要求,并根据资管新规、理财新规提出的新要求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净资本管理办法》共四章20条,分别为总则、净资本监管标准、监督管理和附则。
 
根据《净资本管理办法》,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应当符合两方面标准:一是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二是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确保理财子公司保持足够的净资本水平。理财子公司董事会应当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理财子公司应当定期报送净资本监管报表,并对相关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及时报告相关监管指标出现的重大变化,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管理情况。对于不符合净资本管理要求的理财子公司,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制定《净资本管理办法》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通过净资本管理约束,有助于引导理财子公司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与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避免业务盲目扩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确保同类资管机构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促进我国资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还将持续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框架。

以下为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 (总体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 (压力测试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五条 (董事会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六条 (高级管理层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净资本监管标准
 
第八条 (净资本计算)净资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 (扣减项目)银行理财子公司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未确认为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进行说明。
银行理财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足额确认预计负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
第十条 (风险资本计算)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
风险资本=∑(自有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业务及其他业务,依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对各类资产赋予的权重。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为按照穿透原则确定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十一条 (监管标准)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净资本监管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
第十二条 (分类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监管标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监管报表)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管理指标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提高监管报表报送频率。
第十四条 (报表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本公司相关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应当对本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披露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管理情况。披露数据应当与监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报告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与上个报告期末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监管措施)银行理财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净资本管理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稳健运行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二)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三)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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