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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一文看懂国务院平台经济新政,逐条解读金融科技相关条款

监管解读 李薇 零壹财经 2019-08-19 阅读:13438

关键词:国务院解读金融科技重磅经济

本次《意见》推出对于数据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服务平台的准入要求规范等,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2019年8月8日,我国移动支付两大巨头相继推出优惠活动——支付宝举办“8.8扫货节”,微信推出“8.8智慧生活日”,充分展现出新兴金融业态的活力。恰逢这一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平台经济看作是经济增长点,对于这种新业态进行监管探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本次《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即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包容审慎监管、培育新增长点、优化发展环境和保护参与者合法权益,从国家层面指明了平台经济的发展方向。其中,针对金融科技领域的数据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助贷”机构准入条件要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将由国家对应监管部门细化政策落实标准,规范行业发展。今后,我国将创新“互联网+监管”的监管模式,促使新业态发展更具活力,在“消费升级”趋势下,成为经济转型升级的核心驱动力。

一、平台经济新业态:“数字中国”战略成为经济增长点

1、互联网平台经济运作原理

《意见》提到的“平台经济”一词,是伴随互联网公司发展而流行起来的,根据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理论,平台是一种导致或者促成多方客户交易、并且通过收取恰当费用而努力召集和吸引交易各方使用的现实或者虚拟的空间。相应的,借助平台促成双边(或多边)客户间交易的商业模式就是一种平台经济。以网络金融平台为例,平台搭建的生态圈往往囊括了用户群体、场景方、技术服务商等多方参与主体,即多边市场。

同时,平台模式建立与发展的一个基础,是网络效应,即用户可以不断突破,流量快速增加。这是“互联网+”时代下的一种全新业态,加速我国数字化、移动化发展速度,从而逐步形成了“数字中国”这一国家级战略。
图1:网络金融平台的“多边市场”示意图

资料来源:零壹智库

2、为何此时会推出这项政策?

在本次《意见》发布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给出了下面一组数据,可看出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对于经济转型、创造新职业与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表 1:国家主要部委提出的典型互联网平台发展规模数据

资料来源: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零壹智库

2018年以来,围绕“开放金融”“数据隐私安全”等问题的讨论日趋激烈,各行各业都在积极拥抱“互联网+”,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迅速升温。如今,我国的科技应用水平已经处于世界前沿地位,在技术创新的同时,“互联网+”新业态也暴露出个人信息泄露、业务不合规等问题,亟待加强行业监管。

鉴于此,为了加强对于新业态的行业规范管理,并保护消费者权益,由国务院牵头、多部委联合参与的“平台经济”监管意见正式发布。

3、政策鼓励发展三大领域“互联网+”新业态与5G基础设施建设

《意见》提出,我国将在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基础上,在三大领域推进“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具体包括:

第一,“互联网+服务业”助力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发展;第二,“互联网+生产”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第三,“互联网+创业创新”支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此外,结合近年来我国“消费升级”发展趋势,实现产业端与消费端的有效融合,构建更加完善的线上生态圈。通过网络平台,消费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沟通效率更高,用户体验更佳,从而在平台上聚合更多的合作伙伴与用户数量。

与此同时,《意见》有关5G通讯技术的表述,提出“加快5G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提升网络性能和速率,推进下一代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物联网建设,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水平,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5G将发挥万物互联的特性,与VR/AR、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相结合,嵌入工业互联网、个人消费等众多场景之中,加速产业与金融有效融合。

二、金融服务平台生态建设:强调数据安全、准入资质与消费者权益

“平台经济”这种新业态在金融科技领域的运用,体现在业务创新、金融基础设施以及监管制度规范等三方面,形成了下图所示的金融科技服务平台生态体系。本次《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金融科技的发展,增强数据资产在平台生态中的价值,同时政府部门也将结合平台数据与用户投诉重点,加强对违规乱象的整治力度,从而构建出一个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金融生态圈。
图2:“平台经济”在金融科技领域构建的生态体系

资料来源:零壹财经

1、重要条款一:加强线上支付数据监测与查处违规行为

《意见》指出,监管层将在“互联网+监管”方面稳步推进,指出“推动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联通,加强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数据分析比对,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从移动支付业务的视角来看,切实打击网络赌博、诈骗等违规支付平台。在反洗钱方面,政府通过各类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交易与支付数据比对,将提升自动化预警水平,精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重要条款二:鼓励平台购买保险产品来化解风险

本次《意见》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而言,也是一个良好的契机,文件中提到下面两点表述:一是“鼓励平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二是“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流量巨头BATJ与一些新兴的互联网平台(滴滴、今日头条、水滴筹等)都在布局保险业务,通过参股保险公司或收购保险经纪与保险代理牌照,布局保险科技业务。在数字化生态圈建设之中,将互联网保险融入各类生活服务场景之中,形成规模效应。

在零壹智库的调研中,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提出:“互联网保险行业目前面临一些瓶颈,很少有机构实现盈利。本次政策鼓励更多机构进入这一领域,有利于形成基于行业属性的分层、分级的新型保险产品,譬如网约车、物流运费等场景下的人身保险。这种业务最大的风险点在于缺乏后续服务,未来需要平台企业在这方面加大投入力度”。

3、重要条款三:注重数据安全保护与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

数据是金融服务平台的核心资源,《意见》指出“防止各级政府部门多头向平台索要数据”“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可见数据隐私安全保护已成为国家级重要任务目标之一。

此前在2019年上半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指出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收集、处理使用和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标准,强化对于用户骚扰、贷后催收等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同时,电子发票数据可作为小微企业线上贷款的有效依据,将加速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符合国家鼓励的金融发展方向。

同时,本次《意见》专门提到了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问题,“利用平台数据补充完善现有信用体系信息,加强对平台内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在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等领域,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这些条款均指向征信体系,不光是金融服务平台,还延展至一些生活服务平台,对于平台参与者的身份验证和失信行为进行记录。

未来政府部门可在线查询到失信人的行为记录,对其加大惩处力度。我们注意到,尽管目前我国已设立了央行征信与百行征信,但大部分的互联网平台用户失信情况未收录在内,未来监管部门将引入这些平台的用户数据信息,进而补充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

黄大智在零壹智库调研中指出:“各级政府部门有各自的数据获取权限,目前各自按照统计口径来报送,引发两个问题:第一,数据重复报送,耗费很多人力物力成本;第二,报送的数据次数越多,就越容易出现数据泄露风险。这次政策提出的数据收集,包括金融与非金融两类数据,但这些数据对于消费金融、网络小贷等平台放开的可能性较小,主要看政府允许开放哪些数据。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经营,将数据清洗、加工成征信产品,然后给平台企业使用”。

4、重要条款四:金融服务平台准入要求标准

在《意见》的最后一部分,提到“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今后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于金融服务平台的准入门槛要求。这一政策条款是否指向“助贷”业务?苏宁金融研究院院长助理薛洪言对零壹智库表示:“应该只是对于金融服务平台规范化管理的概述,还没有特别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条件限制”。

同时,黄大智也提出:“助贷在我国尚无明确定义,实践中划分为两种,一类是涉及资金的(联合放贷),另一类是不涉及资金(单纯用户导流与技术服务)。从金融监管的规范来看,主要是针对前者,但目前从文件中并未看出具体规范性的条款”。

此外,我们注意到,《意见》中提到的一项条款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创新发展适应平台经济相关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因此,国家也在大力支持信贷投向这些新业态小微企业,商业银行可通过与金融服务平台合作,重点发展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5、重要条款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鼓励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鼓励平台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这一条款,将规范在线投诉与反馈机制。针对在线借贷、收取高额费用等问题,消费者将获得监管部门的及时应答,避免“投诉无门”的现象反复发生。

三、从金融科技到全域互联网:优化市场准入与包容审慎监管并进

从金融科技的视角观察,近年来我国兴起的一批金融科技公司,可以说是“平台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移动支付、互联网理财与互联网信贷等方面,均受到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除此之外,本次国务院新政涉及平台经济的重要条款,还囊括了更广范围的互联网平台,对于平台的准入许可、行业标准制定与平台尽职免责等进行界定,未来将促使各类互联网平台更加合规发展。

1、重要条款一:平台企业市场准入与行业标准制定

在市场准入方面,《意见》提出“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这一条主要是针对电商服务平台,将推进平台企业的注册登记便利化。我们注意到,“电商+金融”是近年来发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典型做法,从国家层面也鼓励这类平台发展,符合“消费升级”“促消费”的政策导向。

同时,《意见》也指出“要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在金融科技方面,包括移动支付、互联网理财与网络借贷等细分业务领域,市场发展速度很快,并形成了众多的上市与“独角兽”企业。对于支持和引导这类企业的健康发展,监管方将与金融科技龙头企业共同探讨,塑造一个数字金融生态圈的适度监管外部环境,给予企业试错成本,防止“一管就死”现象的发生。黄大智表示:“从目前了解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已经申请了国家标准,一旦通过将在行业范围内,形成较强的公信力”。

2、重要条款二:拟出台网络交易与平台尽职免责的政策

“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这项规定,对于用户隐私数据和权益保护进行重点强调,未来将由监管部门与金融服务平台企业共同加强平台治理。尤其是在贷后催收领域,严控违法违规行为。

“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这一项,适用于网约车与共享单车的人身安全、外卖配送人员的交通出行、金融服务平台的投资者损失责任认定等方面,利好平台经济这一新兴业态的长期健康发展。

“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这一条款,在我们熟知的的网购、团购、共享出行、民宿、外卖、点评等平台上十分常见,仅有几家的头部平台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导致行业内的一些恶性竞争。伴随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平台逐步增加线上借贷、移动支付等功能,逐步加剧了金融服务平台的竞争,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将对平台合规操作要求严格审查。

四、小结

从互联网金融到金融科技,可以说是“平台经济”的一个缩影,从2013年被命名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算起,至今仅有不足7年的时间。我国对于这一新业态的探索尚处于起步期,它的经营模式也在不断发生变革,本次《意见》推出对于数据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服务平台的准入要求规范等,是一个极大的利好,将促进金融科技朝向更合规、更健康的方向持续迈进。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对于这种平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牵扯到众多的政府部门,并非一日之功就可完成,未来需要监管层与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共同探讨,从而形成具备中国特色的数字化金融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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