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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浙江版“套路贷”司法意见解读

唐泽文 · 零壹财经 2019-07-26 16:16:58 阅读:10122

关键词:714高炮报案指导意见讨债高利贷

知乎上有个提问“浙江到底有多发达?”被点赞次数最多的结论是,作为一个和阿根廷、波兰发展水平差不多的地区,其实没什么可骄傲的,这是同行太烂衬托出来的。 2019年7月25日,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下称《纪要》)。这是最高司法...
知乎上有个提问“浙江到底有多发达?”被点赞次数最多的结论是,作为一个和阿根廷、波兰发展水平差不多的地区,其实没什么可骄傲的,这是同行太烂衬托出来的。

2019年7月25日,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下称《纪要》)。这是最高司法当局出台套路贷司法解释不久后,新出台的一个地方性司法意见。

今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刚刚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6月13日,最高法院刑庭的三位法官朱和庆、周 川、李梦龙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下称《适用》),以及2018年3月18日,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浙江意见》)。

相比于上述三个司法文件,2019版的《纪要》尺度明显收紧。

一、浙江版《纪要》重新定义了“套路贷”

《纪要》在最高法《意见》的基础上,对“套路贷”重新进行了定义,在第1条中增加了新的内容(红字部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

“套路贷”案件通常伴有非法讨债的情形,但不是“套路贷”的构成要素。“套路”多少不影响“套路贷”的认定。没有使用“套路”的,不属于“套路贷”。

此前,最高法院《意见》对套路贷的定义是: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比较这两个定义,浙江版《纪要》的新定义或许是从浙江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最高法《意见》做了修正,突出强调了对“安装费”“砍头息”等费用的认定。同时认为,作为犯罪手段的“套路”,有一个即可构成犯罪,而不是最高法所认为的环环相扣、步步为营。

二、何为“套路”,未见《纪要》有新提法

《纪要》第2条强调:在“套路贷”案件中,只要有“套路”,就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个说法,和第1条中“‘套路’多少不影响‘套路贷’的认定”遥相呼应。

与最高法《意见》注重区分民间借贷和套路贷的做法相比,《纪要》更为激进,也是对自身出台的文件的一个颠覆,2018版的《浙江意见》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也是强调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

什么是套路?除了定义中提及的犯罪手法外,没有更多的增量信息。应该还是遵照最高法《意见》中列举的5个常见手法和8类共同犯罪行为,来界定“套路”的含义。但“只要有‘套路’,就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提法,可能会误导基层单位执法,实操时很容易被滥用,随意认定或误认为是“套路”,进而加以定罪。网贷、小贷等行业将面临新的考验。

三、无论对方是否明知都可能构罪

《纪要》第3条规定:行为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虚增贷款金额、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无论对方是否明知,均不影响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套路贷”的主要罪名是诈骗,诈骗通常需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受害人误入圈套。按照这一新规,今后在民间借贷中,即便让借款人签署告知合同并提供视频录像,也未必是保险的。一旦借款人找借口报案,逃废债事小,出借人尤其是职业放贷人就会百口莫辩,甚至有牢狱之灾。

四、变更罪名,加大处罚力度

《纪要》第5条规定有突破法律限制之嫌: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全部或者部分真相,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最高法的《意见》中,上述行为一般是按照虚假诉讼罪处理.刑期为三年以下;变更为诈骗罪后,这种行为可能会被判处更漫长的徒刑,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纪要》第8条完全为律师量身定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帮助制定相关格式文本、传授如何制造虚假债务证据的方法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符合共同犯罪相关规定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第13条则强调了对出借人的保护:如果被害人从行为人处收到的“本金”数额大于其后来实际交给行为人“利息”“费用”等累计的金额,则差额部分可以从被害人处追缴。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注重追缴差额部分。同时,对利息如何计入赃款也做了规定。

五、对行业的影响评估

总体来看,浙江版《纪要》比最高法院的《意见》尺度更严,《纪要》似乎有将套路贷从剥离黑恶势力犯罪剥离的倾向,成为一种刑民交叉的普通刑事案件。对于正常经营的平台来说影响不算大,但玩714高炮的高利贷从业者肯定会受到较大的冲击,产生寒蝉效应。

浙江自古以来就有“东南财赋地,江浙人文薮”的传统,民间借贷和集资等金融活动,即便在万马齐喑的文革期间都没有停止。改革开放40年来,其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执法理念都走在全国前列,这个新规,或许会被其他省份所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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