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君谈互金创新三大风险:集聚性、外溢性、隐蔽性
互联网+ 苟云川 · 零壹财经 2016-06-13 阅读:3722
6月12日,2016陆家嘴论坛在上海举行。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君表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模式和法律关系并不匹配。
同时,她表示,互联网金融在创新发展中存在集聚性、外溢性、隐蔽性三大风险,“而这恰恰是互联网技术的特点所产生的,同时也是风险的特性。”
以下为发言实录: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模式和法律关系并不匹配。比如说P2P是一个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有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在熟人之间,不涉众。通过互联网,原有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变成了涉众的。还有就是本来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受监管,涉众就应该监管。由于法律关系的变化,涉众不监管肯定会出现问题。传统的民间借贷是熟人之间借贷,信息的了解就是靠熟人,通过互联网的创新变成了陌生人之间借贷,陌生人之间就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另外,传统的民间借贷是互助型的,并不属于投资和融资的行为,但通过互联网技术一创新,变成了投融资的行为。如果是投融资的行为,中介机构就应该具备专业的水平。我们看看P2P平台本身中介机构在整个法律关系当中主体应该是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大部分居间人并不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平和风控能力,因为这些机构注册的公司是一般的企业,并不是一个金融机构,没有行业门槛。所以就导致现在我们看到时有风险事件发生。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证都证明,互联网创新发展中确实有风险的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呢?一个是集聚性,还有外溢性,还有隐蔽性。隐蔽也好,外溢也好,集聚也好,恰恰是互联网技术的特点所产生的,而这就是风险的特性。
法律本身的特征就是滞后,这并不是法律本身有问题,是法律的作用所决定的。法律的作用是强制性的,当一种行为产生了风险,它的行为产生了后果影响了整个社会秩序的时候,我们才动用法律这个国家机器,并不是所有的关系都用法律来调整。所以,法律一定是等着结果、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秩序,才用法律这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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