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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关于界定助贷业务的定义与适用范围的讨论

顾亦明 · 零壹财经 2023-11-02 09:06:03 阅读:7593

关键词:互联网贷款助贷商业银行征信贷款

作者 | 老古成都 来源 | 零壹财经专栏 关于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提供服务的助贷业务,目前是一个讨论热点,尤其是关于助贷业务后续的发展前景及相应有的监管要求,确实到了需要有一个清晰路径的时候,比如助贷业务是否需要被直接监管或者被要求报备和检查,助贷业务与消费者权益保...

作者 | 老古成都 来源 | 零壹财经专栏
 
关于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提供服务的助贷业务,目前是一个讨论热点,尤其是关于助贷业务后续的发展前景及相应有的监管要求,确实到了需要有一个清晰路径的时候,比如助贷业务是否需要被直接监管或者被要求报备和检查,助贷业务与消费者权益保障及与征信数据管理方面的关系,在助贷服务下的贷款流程中哪些核心环节必须是商业银行自主掌控等。

笔者近期参与了业界几次关于助贷业务及其未来发展的讨论,感觉讨论很热烈但争执也不少,大家从各自熟悉的领域出发各抒己见,但最终也难于形成比较统一的见解,其原因首先在于对所讨论的“助贷”一词没有共同的界定,导致所针对的适用范围过于宽广,难于形成后续能够有效实施的建议。
 
本文尝试对目前市场上已有的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提供助贷服务的场景做一些归类与分析,以方便在后续类似的讨论时候,能够首先对助贷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的界定有一个参考,同时在做这个界定的时候还可以注意到所进行的讨论与所出台的政策,会不会波及到定义范围之外的场景,从而避免在实施建议政策发生外延时可能面临的尴尬局面。
 
其实“助贷”一词,至今还只是一个草根词汇。纵览近两年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相关的主要官方文件,例如《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都没有正式用到过助贷一词,仅仅只是用到“合作机构”一词。

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助贷”业务就是为给贷款发放过程提供协助的一种业务。按照规定,发放贷款者须具备资质,故更为直接的理解,助贷业务就是指一些不具备贷款发放资质的机构向具备贷款发放资质的机构(比如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所提供的属于辅助性质的服务。

当然如果一家自身具备发放贷款资质的机构,愿意向其他具备发放贷款资质机构,在其发放贷款过程中提供辅助服务,则也应视为助贷业务。比如商业银行之间的联合贷款,发起行向跟进行所提供的服务,也应视作是一种助贷服务。
 
按照这样的理解,助贷业务是广泛存在我们周围。仅以给商业银行发放互联网贷款提供引流获客服务的机构来说,现实中就存在类似传统贷款中介那样纯以线下营销获客的模式,也存在完全是线上运营营销获客的模式。

在此我们须注意到,对商业银行来说,一个贷款业务是否属于互联网贷款,是以它自身的流程是否满足监管对于互联网贷款的定义来定义的,所以当商业银行从助贷机构获取一个借贷客户那一刻开始的所有流程均为线上流程的时候,商业银行是应该以互联网贷款业务来报送此业务,而不管为其提供营销获客服务的助贷机构是否以纯线上或纯线上或者是线下线上结合的模式来运营。

更进一步说,除了为具备贷款发放资质的机构发放贷款业务提供引流获客的服务之外,为他们单独提供数据服务、系统服务、风控服务和贷后催收服务等相关业务服务的机构,也可视作是形形色色的助贷服务机构。所以从广义的范围来说,助贷业务是一门相当广泛存在的业务。

但今日若以如此广泛的定义与范围来讨论助贷业务下一步的发展与规范,所针对的实际状况则是过于宽泛,以至于难于把握整个行业须进行规范整改的重点,也给监管层跟进措施的设计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举例来讲,近期很热烈的关于助贷机构如何满足个人征信信息断直连要求的讨论,若没有理清所指的助贷机构之范围,甚至于没理清在不同场景下不同环节中的助贷对所接触的数据类型也有着巨大的不同,则无法有效开展讨论。

在今天国内市场上,笔者认为监管层首先重点关注的是助贷业务本身不加规范地发展后有可能带来的对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比如类似于九十年代在日本、韩国和台湾等地发生的信用卡危机的风险。至于在助贷业务发展过程中同时需要加以规范的其他事项,诸如消费者权益保障和征信数据管理的事项,以及要求商业银行对于自主掌控风险管理的事项,还是可以在一系列相应的或辅助的规章制度中设定,其中有不少是可以从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管理要求直接入手。这些管理措施,是可以与容许哪些机构可以开展助贷业务或开展助贷业务的机构需要哪些基本要求,作为平行的规范。

就此来说,笔者认为如今监管层最为关心的助贷业务,若用语言来详细界定,就是特指全程线上引流获客运营的向具备贷款发放资质的机构推送借贷客户的助贷业务。

目前市场上提供这类助贷服务的机构,十有八九还涉及各种征信补充数据应用,还带上部分的贷后运营服务,甚至于还连带引进提供第三方增信服务,但我们建议对助贷机构的界定还是从为提供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引流获客的服务入手,这样可以起到纲举目张的效果。

首先就是目前这类引流获客机构基本上都携带了上述提到的其他服务,而同时市场上还存在不少机构却只是提供上述提到的其他服务而未涉及引流获客这一块。其实后者所从事的也可以界定为助贷业务,但这些服务后续所涉及的发展规范的需求,与营销获客端所面临的发展规范的需求还是有很多不一样,如果将他们放在一起讨论则容易产生麻烦,所以最好还是在确定了引流获客的助贷业务及其所须遵循的发展规范之后,将这些其他服务所应遵循的发展规范,作为独立的或补充的事项和要求来制定。

以全程线上引流获客运营向具备贷款发放资质的机构推送借贷客户为界定助贷业务,则可以划定一个相对明确的目标,并在此范围内先制定行业的发展规范。

我们关心的重点是全程线上运营的引流获客的助贷业务,这是因为尤其是面向个人客户的全程线上引流获客的运营,一定是实行纯互联网运营的模式。而任何一个互联网运营模式的业务,它都具有快速集聚客户的特性和野蛮生长的冲动,从而使得以该运营模式为基础的助贷平台,不像我们在传统信贷业务过程中所见到的类似普通中介机构的助贷服务那样,如果不加约束而听任其发展的话,则可以在一个不算长的时间段内,达到有可能给整个国内信贷市场埋藏巨大系统性风险的规模。

我们在此可以暂不包含具有线下人工配合步骤的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做引流获客的助贷业务,而是希望等我们确定了全程线上运营的引流获客的助贷业务有了所须遵循的规范之后,让其能够自然延伸。原因还是在于,我们首先关心的是,在纯粹线上运营前提下,如何防范目前不在监管管控范围内的助贷业务所可能带来的巨大的行业系统性风险,以及如何根据这些特征来制定既能够促进合理发展又能够管控风险的制度与规范。

我们暂没有包含具有线下流程的引流获客助贷业务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不同于全程线上运营引流获客模式的相对单调场景,具有线下流程的引流获客助贷业务,虽然最终传送到商业银行的是作为互联网贷款的线上运营,但在助贷方营销与接触客户的过程中往往是伴随各自很不相同的场景,其中又尤以在为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经营性互联网贷款业务提供引流获客的助贷服务所涉及的场景为多。

我们没有在定义中强调此时助贷机构自身须是一个互联网平台。事实上,很多管理层的人确实曾经存在过一个误区,就是提供全程线上运营的引流获客的助贷平台,其本身一定是一家互联网平台。注意到我们一般所说的互联网平台,都是指平台本身具备了线上获客场景,比如电商、游戏、社交和生活咨询等等。然而确实存在不少的助贷机构,其自身没有直接获客的线上场景,而是通过在其他互联网平台嵌入自身的客户入口、通过其他互联网平台予以广告发放和精准营销的支持获取有借贷意向的客户,来实现其助贷业务的开展。这类平台在业界占据着相当的规模,所以应纳入我们讨论的范畴。

我们也没有在定义中强调助贷机构是要通过自己的品牌来进行营销获客,是通过自己的APP入口来支持客户开始线上借款操作流程,其原因是目前存在一些机构,他们所展开的助贷业务,是从其他一些有自身品牌及APP入口的助贷平台买入客户流量,并经过聚拢撮合之后,再根据其路由策略派送给与其合作的多家放贷机构。

在这个业务过程中,借贷客户对其往往是无感的,只是知道最初线上登录进入并开始借贷操作流程的品牌以及最终给予客户放款的金融机构,但很可能在实际的线上信贷业务工作链路上,这类机构也起着重要作用,并且涉及到前所提及的引流获客的同时带有征信补充数据应用、贷后运营服务,引进提供第三方增信服务等方面,所以我们不能对其忽略。

总之,如果我们首先集中在防范市场的整体系统性风险的考虑上,如果我们能够更为细致地界定助贷业务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哪怕在不同的讨论场合能够先有虽然相似的但各自独立的的界定,那么我们的讨论将会更有效地推进整个助贷业务行业的发展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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