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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政:理财子公司征求意见稿下发,支持公募理财直接投资股票

监管 李薇 零壹财经 2018-10-19 阅读:16612

关键词: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监管新政公募理财不设销售起点

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10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目前,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涉及三项政策文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以及本次发布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这一文件瞬间引起了资管行业的高度关注,未来商业银行在发展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将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
 
 

一、划重点:商业银行自主选择是否设立理财子公司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商业银行选择是否设立理财子公司。下一阶段,各家银行从事理财业务,将呈现两种业态:第一种是设立理财子公司,由独立子公司负责开展资管业务;第二种是不设立理财子公司,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具体来看,对于设立理财子公司的要求如下:
 
1.注册资本和销售渠道
 
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这一规定与当前部分银行拟设立的理财子公司注册资本金50亿相比,可见准入门槛要求比较宽松。据公开信息披露显示,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等十余家大中型商业银行均表示即将设立理财子公司
 
在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方面,子公司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不特指金融机构)代销,并且未来可能会颁发相应销售牌照。此举意味着银行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将加快线上化发展速度,基于金融科技打造的网络平台发挥更大效应。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未来行业竞争会变得非常集中,大银行空间较大,中小银行业务定位和发展方向还需逐步探索”。
 
2.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
 
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3.股东资格和准入条件
 
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本次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
 
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二、迎机遇:监管部门给予理财子公司更大发展空间
 
9月28日刚刚公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表中一律简称“理财新规”),已经对于理财业务发展做出明确规定。时隔不过一个月,再次公布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表中一律简称“理财子公司新规”),配套制度逐步完善,将促进银行理财健康发展。对比两个文件,下面节选其中的政策规定差别,解读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差异点。
 
1. 从资金募集与首次购买角度解读
 
2. 从资金投资标的与投资规模角度解读
 
3. 从是否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角度解读

由此可见,设立独立法人主体的理财子公司,最大亮点在于“公募理财将不设销售起点,允许直接投资股票”。这也是鼓励商业银行积极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最大动力,业内人士指出未来银行公募理财规模能否增长,仍需观察符合资管新规的新发净值型产品,以及投资者对于产品资产质量与市场表现是否认可。
 
三、促合作:理财子公司和私募基金未来将拓展合作
 
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因此,多家私募基金机构负责人表示,已经与银行开展理财子公司的业务合作沟通,并且多家银行更倾向于发展标准化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商业银行将与外部资产管理机构加强合作,推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理财产品,将理财业务回归资管行业的本质,打破刚性兑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中并未明确指出开展银行理财合作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还要向银保监申请相应的牌照、相关规定细则出台时间、理财产品的发行审批由哪一监管部门主导负责等问题。
 
整体来看,允许理财子公司和私募基金合作,符合市场判断预期,同时具备不设销售起点、客户评估标准放宽等政策优势,将对现有公募基金体系下的货币基金造成冲击。未来开发理财产品的种类和监管导向,需要在子公司设立后,与监管部门、私募基金进行反复磋商,以避免市场上出现同质化理财产品过度的现象。
 
四、小结
 
近年来,由于出现多起理财业务“飞单”并且承诺“刚性兑付”,引发较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引发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的风险事件,先后发出多张罚单,遏制了各类市场乱象频发。本次出台理财子公司设立的细则文件,有利于商业银行紧抓政策机遇,通过与私募基金合作的方式,创新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理财产品,回归资产管理行业的经营本质。
 
此外,银保监会指出:“银行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时机基本成熟”。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均已完成理财事业部改革,借助本次更为明确的监管政策,可在产品销售、投资管理、风险管理、IT系统建设、会计核算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允许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必首次购买面签的规定,将加速线上渠道的销售效率,促进互联网理财的发展。然而,需要注重投资者教育工作,未来理财产品的对外宣传将不再承诺“刚性兑付”,因此也需要投资人保持理性,同时对理财产品的资产质量与实际收益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需要借助更多的外部资产管理机构,发挥他们的理财产品设计与风险管控优势,共同做大资管业务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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