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律所樊晓娟:金融数据交易的三个注意事项
观点 樊晓娟,曾卓 零壹财经 2021-12-02 阅读:6587

2021年11月30日,全联并购公会和零壹财经·零壹智库联合主办的“新机遇、新赛道,数据立法趋势探讨——《上海市数据条例》解读会”在线上召开。会议基于今年密集出台的国家和地方数据法规,以《上海市数据条例》为例,对数据监管的目的和要求、数据服务行业的合规操作与未来发展方向等进行了重点探讨。
会上,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樊晓娟律师立足现行法规制度,围绕金融数据服务的定义、金融数据权属的确定、金融数据交易应注意的问题三个层面进行了演讲,为金融数据服务业的实务操作做出指引。
金融数据服务业的关键生产要素是金融数据,樊晓娟律师以两个具体的金融数据产品为例,引出对于金融数据概念的介绍。《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分级指南》中对金融数据做出了明确定义,简单来说,只要是与金融相关的数据都能被纳入金融数据的范畴。

樊晓娟律师介绍,在金融数据的权属问题上,《上海市数据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都认可数据持有人对数据合法享有财产权利,但什么情况下采集的数据是企业享有所有权的?个人信息被企业采集后如何脱敏才能让企业享有所有权?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与金融数据权属息息相关的还有金融数据的来源问题。金融数据的来源有三种方式。第一,直接采集,即金融机构直接向个人客户收集个人信息,应遵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金融数据安全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个人金融信息采集时要做好分类分级保护措施,遵循技术规范,做好安全评估,且信息的取得和加工都必须遵循告知同意原则。
第二,爬取,即通过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爬取数据,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爬取数据还需要遵守爬取平台的协议,爬取非公开数据应当获得授权,避免妨碍被爬取平台正常经营。
第三,采购,即向其他数据处理者采购数据,应当遵守《数据安全法》、《合同法》等法律以及相应的地方性数据条例。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数据或服务内容及来源合法,且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的情形,而采购方应确认所采购标的数据的使用范围、使用限制和使用期限等,确认所采购的数据和使用条款是否能在合规的前提下,符合采购方的实际业务需要。
对于金融数据的交易问题,樊晓娟律师认为有三点需要注意:
第一,金融数据产品设计要合规。要遵循金融数据分类分级规定,避免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金融秩序。金融数据以国内存储,国内交易为原则,涉及境外的数据交易则需经过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统同意。
第二,金融数据产品交易要合规。交易前要确认对手资质,明确标的数据或数据产品的使用范围,对于使用后形成的数据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范围等要进行协商并予以明确。
第三,金融数据产品交易场所要合规。注意确认数据交易场所的资质,交易流程的合规性;遵守自律规则,严格保护国家数据安全,这样才能促进数据交易健康发展。
表:数据安全定级规则参考表

来源: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分级指南JR/T 019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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