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认定小贷公司金融机构身份,不受4倍LPR限制
快讯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21-01-15 阅读:2186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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