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孟岩:Token安全港提案是加密监管迈出的“关键一步”

1726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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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零壹财经·零壹智库联合数字资产研究院、通证思维实验室联合举办了以“《Token安全港提案》影响解读”为主题的闭门研讨会,与诸多业内专家学者及企业高管共同探讨提案对去中心化项目、DeFi生态以及整个行业的影响。
 
数字资产研究院副院长、通证思维实验室创始人孟岩介绍了Token安全港提案的背景以及提案相关具体内容。孟岩首先肯定了Token安全港提案的价值,他认为这次提案是“迈出了关键一步”,是以“某种形式重启ICO”。
 
此次提出Token安全港提案的是SEC委员Hester Peirce女士。孟岩提醒到,虽然提案很有价值,Peirce本人对提案及加密创新产业也很坚持,但在提案尚未在SEC正式通过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保持冷静。
 
为什么Peirce会考虑提出Token安全港方案?这是因为作为监管者,Peirce已经看到了当前监管规则对去中心化网络系统的不友好态度,并认为如果继续这样发展下去,会损害美国经济的长远利益。传统企业可以先发展业务,之后再发行股票债券进行融资,但去中心化网络需要率先发行Token,让Token系统很好地运行起来,才能使去中心化网络快速发展,从而形成网络规模效应。
 
但是在当前的情况下,去中心化网络发行Token需要通过豪威测试(Howey test)。而对于仍在努力但尚未建成功能型网络或去中心化网络的加密企业而言,很难通过豪威测试。一旦豪威测试认定其发行的Token是证券,发行方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Peirce认为,豪威测试存在两方面问题:首先是难以界定投资行为与 token 的关系,即使销售代币的合同是投资合同,其合同的对象 token 也可能不具有证券的特征;其次,不应该以投资人的主观意愿来判断Token性质,不能因为买家购买Token是为了获利或者卖方以此进行宣传销售,就以此为标准判定Token的性质是证券,更不能以Token存在升值空间就认定其为证券。监管不应该一味的扩大权力,而需要始终思考监管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孟岩引用 Peirce 的演讲,介绍了目前加密企业应对美国SEC监管的六种方法,并指出其缺陷:第一种是为了避免成为证券,只发布白皮书、开源代码和挖出创世区块,然后听天由命,等待用户有机增长,这种做法非常消极,成功机会微乎其微;第二种是抱着侥幸心理偷偷发行,风险很大,一旦被抓住,基本都将入罪;第三种是初创企业通过RegD注册,在其约束范围内可豁免在SEC登记发行证券,但 RegD 对于合格投资人和流动性的限制使得此选项对项目团队毫无吸引力;第四种与第三种类似,是通过RegA规则进行非公开募集,但这一条路线不但耗资不菲,而且 token 需要在持牌机构当中注册和流转,与去中心化系统的特质相违背;第五种是出海,即在美国境外开展业务,但很难保证业务完全与美国无干,而且长此以往,美国将失去重要的经济发展机会;第六种就是获得注册或者豁免注册,但通过 SEC 无异议函,获得注册豁免,但这种做法并非制度,而是一事一议,予取予夺全在 SEC,谁能搞好跟 SEC 的关系谁就能豁免,这向市场传达了不良的信号。
 
Token安全港提案就是为加密创新企业提供了代币发行的豁免渠道。但要明确的是,Token安全港提案不是美国国会法律,即便SEC通过也只是一条法规。Peirce的提案有两个目标,其一是保护投资人,其次是为创新发展提供灵活政策。
 
Token安全港提案的主要内容是为初始开发团队提供了为期三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内,团队只要满足条件就可获得联邦证券法的注册规定豁免,发展功能型或去中心化网络、提高用户参与度。通俗来讲,就是为项目团队提供三年缓冲期,只要项目符合Token安全港的要求,就能获得为期三年的豁免,可以通过Token进行融资。
 
这里的要求主要包括五项:
 
1、项目初始团队必须有良好意愿、合理规划并付出恰当努力,力求在三年时间内使去中心化网络达到成熟可用的状态。三年之内,允许项目以销售 token 的方式进行融资,并且不具体区分 token 是否具有证券属性。三年之后,token 必须被证明是不具有证券属性的功能性通证。
 
2、在可免费访问的公开网络披露项目信息,其中源代码和Token交易记录是必须要披露的内容。此外,共识机制、治理机制、开发计划、发行数量、团队成员持有的代币数量以及重大事项变更等信息也需要披露;
 
3、Token的发行募集与销售必须本着推动网络发展,增加用户参与的目的,而不能顶着Token的幌子进行股票与债券发行;
 
4、项目团队必须有良好意愿并付出恰当努力为用户提供流动性,这意味着需要创建二级市场并为其注入流动性;
 
5、项目团队需要在 SEC 的 EDGAR数据库系统中发表可信公示声明。
 
Peirce也提醒所有人,不要将Token安全港视为欺诈行为的“保护伞”。只要Token发行团队中有任何人被SEC认定为不良行为人,他所参与的项目都不可能进入安全港湾;其次,Token安全港提案未来通过的话,可能会成为联邦监管法令的第195条,替代证券发行的相关法规,但各州的反欺诈法规并不会因此失效,各监管部门仍然可以对项目进行反欺诈监管。
 
在分享完Peirce关于Token安全港提案的内容后,孟岩继续介绍了Peirce接收福布斯采访的一些细节,其中包括从提案到法规的流程。按照Peirce的说法,提案提出后,需要收集公众意见;然后在SEC的5人委员会中正式提出提案,如果通过就会形成委员会提案;接着会进入公示期,接收公众建议,公众评议结束后如果没有重大意见反馈并进行必要修改后就可以生效。看起来,美国监管者确实有一套跟民间和产业界沟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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