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银保监会拟对金融租赁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融资租赁 丸幼 · 零壹租赁智库 2020-01-16 阅读:11282
2018年8月17日,银保监会将《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调整为现行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彼时,主要删除了外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等规定。
时隔约一年半后,银保监会本次修订重点围绕3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强化与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二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办法》,其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
据零壹租赁智库观察,本次《办法》关于金租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来源:零壹租赁智库整理
其中,关于多类机构发起金融租赁公司应该满足的条件,《办法》删除了“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并增加了“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等多项可量化型指标。
同时,关于禁止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办法》新增明确“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
此外,银保监会本次拟降低债市门槛并放宽融资渠道。具体表现为,除金融债外,《办法》新增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可募集发行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券及依法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并删除了“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这一限制发行条件。
附《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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