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全面约束商业银行同业非标投资
监管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9-11-22 阅读:11835
北京银保监局称,2014年同业业务专营改革以来,在京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负债账面占比显著下降。但该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银行业机构仍存在同业资产负债错配程度偏高、将非金融机构列为交易对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识别能力不足、同业专营部门制改革不到位、项目管理粗放、资金投向限控领域等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明确10项要求,重点针对问题突出的同业非标投资业务提出4项要求:
一是加强同业业务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不得通过对同业业务过度加杠杆方式非理性扩张。
二是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管理,不得将从事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列为交易对手。
三是加强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管理。
四是加强同业非标投资管理。
《通知》重点规范同业非标业务,使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概念全面约束同业非标投资行为。北京银保监局称,近年来,商业银行除了通过特定目的载体开展同业非标投资外,也开始使用其他不涉及特定目的载体的产品开展同业非标投资,涉嫌规避监管部门关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的规模约束和管理要求。因此,《通知》使用了“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这一概念,以求全面约束商业银行同业非标投资行为。
《通知》重申和进一步明确了同业非标投资的总量、范围、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提出五个“不得”:
新增业务不得违规投向房地产、“两高一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控领域;
不得通过交易结构设计接受或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
不得多层嵌套;
不得通过同业非标投资隐匿不良资产;
无法穿透的产品或项目到期不得叙做。
《通知》也对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提出要求。比如,《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同业通道业务到期不得展期和叙做。
以下为10项通知全文:
一、加强同业业务资产负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科学设定同业资产负债总量、增速、结构和期限,合理控制同业资产负债错配程度,有效防范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
二、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
不得将从事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
不得与未纳入准入名单的机构开展同业业务。
村镇银行除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标准化资产外,不得将主发起行、同一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
三、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授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多渠道收集交易对手各类信息,多维度识别、监测、分析和判断交易对手风险,对不同交易对手设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有效防控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四、加强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管理。商业银行法人总部应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应对全行同业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将同业业务审批权限转授权给分支机构,不得授权分支机构对同业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署同业业务合同。
五、切实承担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同时符合“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五个条件的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所有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业务风险责任。对于穿透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业务,除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承担风险责任外,若分支机构负责该类资产的投前调查和投后管理工作,应比照自营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六、合理设定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业务总量和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逐步压缩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规模,新增业务应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的项目,不得违规投向房地产、“两高一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控领域。
七、规范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业务:
不得通过签署差额补足承诺、违约资产回购承诺、流动性支持承诺、当期买入和远期卖出协议等方式,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不得进行多层嵌套;不得通过同业投资承接不良贷款、风险理财和债券项目等方式,隐匿表内外风险资产。
八、加强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项目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项目穿透至最终债务人,严格进行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审查项目合规性和资金用途,根据基础资产性质真实进行风险分类,足额计提拨备和资本。对于无法穿透至最终债务人的产品或项目,到期后不得续做。
九、推动信托公司同业业务转型。信托公司应承担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认真开展同业业务尽职调查,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加大同业通道业务压缩力度,存量项目到期后原则上不得展期和续做。鼓励信托公司提升服务能力,为金融同业提供实质金融服务。
十、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同业业务管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股东应切实履行出资人义务和股东承诺,将财务公司同业负债纳入集团整体负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财务公司根据未来到期同业债务规模提前安排还款资金,积极承担偿付责任,妥善管控流动性风险。
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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