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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应该由谁监管?

监管 温泉 零壹财经 2019-11-21

关键词:监管助贷资金方监管银保监局

政出多门,影响监管整体效能的发挥。如何才能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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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助贷严监管信号密集释放。在11月18日、19日刚刚举行的2019北京国际金融安全论坛上,助贷的发展与监管成为各界人士最为关注的核心议题之一。

助贷,可以将正规金融体系的范围扩大到弱势群体和边远地区,使得普惠金融的梦想真正照进现实,进一步促进财富的公平分配,从而为社会进步提供新的可能。

由于科技因素的介入,助贷也成为金融业发展中的新物种。中国社会科学院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黄国平曾指出,助贷业务跨地域、跨行业,并且可能在发展中模糊金融业务边界。

助贷起源于2008年国开行与中安信业合作的微贷款业务模式,但是其蓬勃发展却是在2015年之后,并且在2017年-2018年之后进入高峰期。作为网络借贷2.0版,助贷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关乎系统性风险,无疑应当有严格的监管。

但是,谁来监管助贷,这成了第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10月11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正式对外发布,这是中国首份对助贷业务的创新与监管进行系统研究的报告。

报告认为,在助贷模式中,由相应的监管部门对持牌资金方进行监管是最主要的,而非直接监管助贷机构,资金方基于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商业原则对助贷机构进行约束。例如,银保监会应该对商业银行涉及助贷的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坚决管住资金的最后放款出口,起到提纲挈领的重要作用。

在刚刚结束的2019北京国际金融安全论坛上,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谢平谈到,监管金融科技的主体应该是谁?这个问题目前监管层已经在考虑。中国目前是机构监管的逻辑,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还没有全面的功能监管的框架。

那么,在当前的制度体系下,谁应当来监管助贷?怎么管?

监管的新挑战

此前,助贷并非没有监管。助贷在中国已经走过了12年的发展历程,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监管机构也在发挥着监管职能。

但是,目前对助贷的监管职能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披露,目前的状况是,银保监局负责商业银行助贷信贷业务指导与监督,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则负责助贷机构助贷业务与风险监管,而互联网协会、小贷行业协会又对助贷机构进行合规审查和日常管理。由于这些机构立足点不同,监管角度不同,导致监管政策很难协调一致,政出多门,影响监管整体效能的发挥。

报告中举了个例子。例如,对助贷业务风险的评估监管。银保监局与金融办指标不同、标准不一,对助贷业务风险评估指标和评级方法差异较大,加上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统一的协调,导致风险评级结果往往大相径庭,无法发挥助贷业务风险监管评级应有的作用。

《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课题组牵头人、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顾雷告诉零壹财经,报告发布之前,课题组做了历时一年多的调研,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

他举例,比如现在媒体上报道最多的暴力催收、砍头息、高利借贷这三个问题就是归不同的部门在监管,这在监管中存在问题。比如,暴力催收的问题归公安部管,砍头息归地方金融办管,高利借贷归银保监会管。监管部门想管,但是有时却管不好,这是因为监管缺乏内在的协调机制。比如暴力催收和砍头息,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这两个问题其实有内在的关联,但是监管方面由于协调机制的缺乏,还没有充分联动起来。

顾雷总结,现在助贷监管面对的新问题是许多跨行业、跨市场的问题,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协调机制,更好地处理跨市场、跨行业的助贷交易纠纷,惩罚暴力催收、高利贷等非法放贷组织和个人,让金融消费者在更为安全的融资环境中享受可得的金融服务。

通过资金方监管或是最佳选择

“通过资金方来监管,我们认为是目前状况下的最佳选择。”顾雷向零壹财经表示。《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中建议,在助贷模式中,对资金方监管才是最主要的。

“我们必须尽快结束助贷监管缺乏统一监管的状态,梳理出权威机构集中、统一对助贷进行有效监管,进一步加强监管协调性,减少人为监管错配。”顾雷向零壹财经强调,他解释,否则,分散监管直接导致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思路、监管方法、监管角度和监管措施各不相同,抓不住助贷监管主要矛盾,就会出现“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问题,缺少监管重点,造成监管职责不明,暴露出监管盲区,留下风险隐患,也给监管套利提供了一定空间。

统一助贷监管部门的观点也得到了黄国平的认可。“由银保监会来统一监管,应该是目前最好的选择。”他解释,因为在目前涉及助贷监管的各个金融管理部门当中,只有银保监会是全国性的。银保监会可以推动建立助贷监管的完善的法规体系,对助贷进行清晰的定位,把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规定好,这样全国各地的其他监管部门才有统一的标准可以参照。

同时,这也是业界的呼声。在2019北京国际金融安全论坛上,多位业界头部企业代表表示,希望加强监管的协调,实现监管政策和权责的统一。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和司法公安部门政策的协调,避免政策不一致造成监管效率和监管套利问题。另一方面,需要中央与地方监管协调责任边界,因为助贷机构很大程度上目前是在地方政府的监管范围之下的。

顾雷进一步表示,从中央监管机构到各地银保监局,从各地金融办到互金行业协会应充分沟通协调,在监管理念上形成共识,形成监管合力。

形成合力

具体应当如何形成合力?

对于监管具体的实施,《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也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其中提出,对于助贷业务实行“主导审核、分级送审”的监管制度。

顾雷表示,助贷合作中资金方占据强势主导地位,拥有话语权,只要抓住资金方,就可以对助贷业务进行有效监管,可以对互金平台等助贷机构进行监管,不会发生监管不够、效力不足的问题。

报告建议,中央监管部门只能在宏观上进行助贷业务指导,不直接监管地方具体的助贷机构和助贷业务。也就是说,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助贷业务监管规则的统一制定、发布和实施,依据“包容性为主监管、审慎性为辅监管”原则,制定全国统一的助贷业务监管制度性安排,诸如助贷业务规则、助贷资金方界定、助贷机构范围、助贷监管原则、信息披露原则、处罚规则等。

各地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不需要直接监督和管理本省市自治区的助贷机构,对于助贷业务监管主要采取“报批送审”制度。就是负责将互金平台、互联网小贷公司、传统小贷公司、垂直平台等类金融机构开展助贷业务相关数据报送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方)负责对助贷机构报送的相关数据进行书面审核、风险评估,最后决定是否采纳和录用。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开展助贷业务的资格审批、业务监管,收集和审查商业信息,依法对助贷机构违规放贷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等。

“如此,我们可以保证监管盲区的问题,可以完全对互金平台等助贷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不会遗漏任何一家助贷机构,不管助贷机构属于小贷公司,还是归属消费公司,亦或垂直互金平台,通过数据的审核,可以全部兼顾到助贷机构的监管和控制。”顾雷表示。

黄国平建议,未来半年,监管机构应当做大范围细致调研,将监管的大方向和关键问题定下来。助贷行业的发展非常迅速,应当尽早确立关键原则,以争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黄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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