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监局连发5罚单 湖北消费金融被罚40万
监管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8-01-24 阅读:10066
处罚信息显示,湖北消费金融存在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的情况,郑果、刘琼、张帆、寇云天四人在此问题中承担直接责任,被银监局警告。湖北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处以40万罚款。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前,湖北消费金融曾因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被罚50万元,但是当时的处罚信息中并未对具体违反哪一项活动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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