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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案二审最终裁定:驳回丁宁等23人上诉、维持原判

互联网+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7-11-29 阅读:6145

关键词:e租宝非法集资金融管理钰诚控股诈骗

被告单位及丁宁等26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9月12日,e租宝案一审在北京宣判,26人因集资诈骗等获刑,判处相关公司罚金共计19亿元。其中,主犯丁宁被判无期徒刑,处罚金1亿。 

当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在宣判后,丁宁、丁甸、张敏等23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单位及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在接受访谈时表示,e租宝案借助互联网非法吸收115万余人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98亿余元。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共计380亿余元。 

e租宝案件审理时间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16日发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15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法院已立案受理“e租宝”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第二天,公安部发布公告称,“e租宝”案侦查阶段主登记阶段已经结束,已有24万余名投资人通过身份审核。  

2017年1月,网上曾流出两张有关e租宝案件的照片,照片显示为《“e租宝”案件处置工作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 

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在接受访谈时表示,e租宝案借助互联网非法吸收115万余人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98亿余元。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共计380亿余元。  

2017年4月26日—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2017年9月12日,e租宝案一审在北京宣判,26人因集资诈骗等获刑,判处相关公司罚金共计19亿元。其中,主犯丁宁被判无期徒刑,处罚金1亿。 

2017年11月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e租宝广州分支机构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李某等九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4年至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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