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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包征税时代全面来临 税收办法或已下达

互联网+ 周假 · 零壹财经 2015-08-03 阅读:2896

关键词:网络红包征税

据零壹财经获得的消息显示,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据零壹财经获得的消息显示,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下称“通知”)。据通知透露出来的部分规定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据消息显示,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目前该通知尚未通过国税局官方网站发出。如果消息属实,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正式到来。

 

根据我国“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释,“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具有非经常性、非本人意志行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机遇性的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按照“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中奖获取的所得,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按“偶然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通知对网络红包征税的起征点尚不得知,但此通知与此前江苏省首例微信红包征税案例原则基本一致。

 

在此次国税总局通知下达前,江苏省已有首例微信红包征税案例发生。今年春节期间,江苏盐城东台一公司发了300万元微信红包,被税务部门征收了75万元个人所得税。

 

现代快报引用盐城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话称,对微信红包收税是参照中奖等偶然所得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总额的20%,因为个体非常分散无法具体实施,因此,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关于网络红包的争议,其复杂性和个别乱象早先已被包括律师、税务部门的注意。此前有律师注意到网络红包面临跨国交易、税收、洗钱等方面的问题。举例来说,一个身处国内的人向一个身处美国的人发红包时,其涉及到跨境交易、税收、反洗钱等方面的问题待解决,一位律师此前对零壹财经表示,其已开始着手研究其法律风险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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