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或取消死刑利好网贷行业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4年10月31日    【字体:

  刑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在这个底线以上,做任何事都不用惧怕自由和生命被剥夺。按说这么骇人的红线应该被企业和公民的恪守,但,真正的风险往往被忽视,大家眼睛盯着合同、赔钱、找关系,而不知脚步已然踏入雷区。
 
  乱世用重典,似乎成了这个民族的集体心理暗示。重刑主义真能包治百病吗?!Naive.
 
  首先,网络犯罪的打压提前。从公开报道中窥见刑(九)草案规定,为实施诈骗等活动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发布信息构成犯罪;对于网络服务商,知道有人利用网络犯罪还继续提供服务,或者没有尽到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也被视为犯罪。(资料来源:《南方周末》2014.10.30法治A5 版)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网站,属于犯罪预备,对这个阶段的行为就进行刑法打击,飒姐觉得有些过。比如,吕伯奢为曹操磨刀,其磨刀行为是中性的,却被曹某人看作杀人之刀并提前除之,岂不冤枉。
 
  其次,帮助犯是否处置。网络犯罪或其他犯罪中借用“中立”、“中介”机构完成犯罪,被借用的机构是否犯罪问题值得研究。网络周边服务提供商的职业行为不宜全部作为犯罪处理,网贷行业中,提供后台数据存储、人事资料管理、企业报税等业务与平台老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何关系?!当然,就不同具体案情应该做进一步分析,但,为鼓励技术发展、保护中介机构生存空间、维护良好商业生态,还请对网贷周边行业尊重并放过。
 
  最后,集资诈骗罪或取消死刑。这是行业利好消息。集资诈骗罪作为目前保留的最后一个经济死刑罪名,终于走向寿终正寝。吴英案给社会留下的阴影还在,我记得当时还引发了一波企业家移民潮。网贷行业企业家面临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中,除基础罪名非吸外,集资诈骗罪是主流罪名,动辄千万上亿的资金缺口,让行为人很容易落入刑法第199条所规定的窠臼中,在我们多年的法律经验中,确实集资诈骗罪死刑、死缓的案例并不鲜见。取消死刑,起码可以起到心里安抚作用,也不会有人因为死刑放在头上就孤注一掷,贻害更多人。

标签: 网贷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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