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第一判例:东方创投判决书法律分析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4年07月24日    【字体:

  东方创投案给我们的启示
 
  网贷平台跑路案件,第一个判决书出自深圳,应该说对于整个网贷行业来讲,是好事,深圳的法治环境、社会容忍度、刑事政策相对宽容,有此案件判决书当参照,为我们在其他地区的类似辩护提供了判例。
 
  东方创投网贷案,主犯邓某、李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内地判决书基本不体现论理部分和法院思路,只能就我个人代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经验,揣测一些观点和操作办法,供大家参考。
 
  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事实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网贷平台设立之时,往往已经触犯“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的红线,所以,不能按照单位犯罪处理,一般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法院如此判决是正确的。
 
  自首的作用。本案之所以减轻处理,首先是检察院选择了比较轻的非吸罪,而不是重罪集资诈骗罪,另外,自首是法定减轻情节,主犯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可以减轻处罚。所以才会在法定刑期之下量刑。本案犯罪数额,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正基于自首情节、坦白情节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破天荒提到“投资参与人”。这个称谓是2014年3月25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体现的,判决书也引用了该意见中的表述,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体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当时当地刑事政策。深圳属于特区,受英美法文化影响,社会对经济犯罪相对宽容,法官的判案理据考虑比较周全,在判决书中,我们看到案件主审法官对涉案金额的描述较多,最终提到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为人民币52503199.73.。其目的无非想说明,非吸的数额虽大,但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有限。
 
  鼓励金融创新,研发互联网金融产品中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时候触及刑法,通过东方创投这个案子我们看到,网贷平台在经营中可能会出现困难,比如邓某在坏账率到达6%之后,邓某自行投资企图挽回损失,动用客户资金,虽然目的是为投资人好,但客观上触犯了刑法176条之规定,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定罪准确,量刑较轻。
 
  因为本人没有看到卷宗,不知道有哪些证据瑕疵,辩护思路也是认罪,减轻处罚。本案有幸在深圳判决,期待江苏优易网案件的开庭,估计会是另外一片天地。集资诈骗罪,重刑犯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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