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对证券业的影响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胡吉祥 日期:2014年05月09日    【字体:

  互联网金融正成为当下一个火热的话题,不仅在金融界也在科技界掀起一股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的大潮。这既归因于中国经济步入转型、金融改革深化的宏观大背景,也受益于金融创新全面加速的行业机遇,更直接与2012年以来资本市场的诸多创新之举息息相关。毋庸置疑,在技术进步推动社会变革的今天,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深远影响,互联网金融模式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结合的产物必将引起金融业的巨大革新。
 
  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影响证券业商业模式的几大动向
 
  在行业创新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之风一时在证券行业如火如荼,许多券商和基金公司争先恐后地设立网上销售平台。诚然,证券销售渠道的电子化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表征,但网上证券销售作为一种表象,纵向看只是线下销售的线上平迁,横向看则只是传统电商的自然拓展。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则在于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处理技术和社交互动性减少金融的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这里指的交易成本不仅包括有形的中介费用,更包括无形的搜寻与匹配成本。就这两点两言,单纯的销售电子化还远远没有触到互联网金融的实质。
 
  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应该涵盖以下方面,或者说这几大动向将真正改变证券业的商业模式:
 
  一是证券销售的电商化,这不仅是销售渠道在形式上的扩展,更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优势,致力于解决证券公司产品创新能力与社会投融资需求不匹配的问题。
 
  二是互联网融资,包括近年来兴起的“人人贷”和“众筹”模式。这两者是对企业融资和证券发行方式的创新,但在当前我国的法律框架内都面临着制度缺失、法律地位有待明确的问题,存在着极大的法律和金融风险。然而,证券公司和监管机构在发展互联网融资方面是大有可为并且应该当仁不让的。证券公司完全有条件也应当借鉴互联网融资的一些思路,发挥已有的品牌、服务能力、监管环境等多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挖掘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匹配个人的投资需求。与此同时繁荣柜台市场,提升证券公司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监管层则不应当因为互联网融资存在争议就断然否定与扼杀,而应该积极探讨其可行性和操作性,规范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对创新型企业及企业起步阶段融资需求的服务水平。
 
  三是互联网证券交易,这不仅仅是指一般狭义理解的网上股票交易经纪,即券商以互联网作为工具向客户提供经纪服务,更多是指不需要借助经纪商或做市商等中介机构,通过网络直接撮合证券交易,相当于虚拟的证券交易所。这也是当前我国的国情和监管体制所不允许的。但是从技术进步的外在推动和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上看,基于互联网,追求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场外证券交易方式的兴起是必然趋势。面对未来券商乃至互联网公司可能的竞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是交易所明智的选择。从市场长远发展角度看,监管机构应该鼓励证券交易方式的技术创新及交易市场的良性竞争,推动市场积极地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同时还要加强对新的交易方式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防范新的技术手段引起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限于篇幅,下文将以当前关注最多的证券销售电商化为例,就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冲击和机遇进行剖析,并就市场参与主体和监管机构可能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及应对策略进行重点阐述。
 
  证券销售电商化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证券销售渠道的革新对于证券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实质是改变了金融发挥功能的渠道。金融的核心功能是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新兴有效的投融资渠道正是扮演了这种关键角色,为解决“融资难、投资难”提供了新的途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销售渠道的电子化尽管只是第一步但也是非常重要的开端。同时销售电子化也促进了券商支付等基础功能的恢复。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行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客户数量及网点的先天不足,销售严重依赖于银行,其他销售渠道,包括第三方、券商和保险都很难撼动其地位。但网上销售则是其中最有希望改变甚至摧毁银行主导的销售模式。一方面,通过非现场开户,自建网上平台或嵌入电商平台,券商得以迅速切入电子商务。借助于电商的强大平台和庞大的客户群,券商在服务存量客户的同时还能开拓新客户。另一方面,除将经纪业务相关产品平移到电商平台上,券商还可以将柜台市场嫁接到互联网,产品线不但从初级的财富管理产品延伸到资管类产品,还将覆盖直投、并购、对冲等衍生品领域。这不仅能提升网上销售的客户体验,提高客户粘性,反过来也将极大地促进券商柜台市场的发展,进而产品与销售相互促进。自建销售渠道、自己掌握市场才能够真正把握定价权。
 
  当然,短期内网上开户和销售电子化对券商经纪业务不可避免是个很大的冲击。券商的地域和物理网点优势不再明显,佣金率将进一步下降,以经纪为首的传统业务线面临重新洗牌。但长期来看,这对证券行业是一个极佳的转型机会。实力雄厚的大券商可以进一步拓展业务线,形成协同效应;规模偏小的券商则可以借机避开规模劣势,形成专业化、区域性定位,向特色和精品证券公司发展。
 
  然而,销售平台上的线下向线上转移只是证券销售的电商化的第一步,更为关键的是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数据挖掘。强大的信息技术和海量的用户数据是互联网天然的优势。如若只注重于导入用户数据、建立客户关系而对背后的深层次信息弃若敝屣,则是暴殄天物、食而不得其味。金融数据挖掘是证券业拥抱大数据时代的必经之路。这里的挖掘又可分为两层。
 
  第一层是“金融数据”+“挖掘”,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理解。也就是对金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建模,改进原来的金融模型、方法乃至理论。例如,基于动态时间序列数据进行风险评估、信用评级、证券估值等。这些都是互联网金融优势的强力体现。然而若只停留在这个层面,则是对金融数据挖掘的一种片面理解。特别是对于非技术背景的金融业人士,这种片面解读不在少数。
 
  第二层是“金融”+“数据挖掘”,是借用互联网领域的数据挖掘技术以及基于数据挖掘的业务模式应用于金融服务。第二层和第一层的区别在于,围绕的核心是人而不是数据。因为说到底,金融活动的根本还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把握了用户,就不难把握住产品和服务。数据挖掘在网络购物中得到广泛应用,主要是对用户行为建模,根据其兴趣偏好细分客户群进而推荐相关产品。这种行为定向、精准营销的业务模式完全可以平推到金融业的产品销售中。特别是理财产品的自动推荐,在财富管理行业爆发之势喷薄而出的大背景下,无疑是极有力的竞争武器。当前在信息聚合和推送、用户互动方面已有人抢占先机,并积累了不错的口碑,如雪球网。但对于财富管理的智能挖掘和个性化服务似乎还是个蓝海。在这个值得探索的新领域中,或许券商与互联网公司合作的模式最为有利:券商主要提供专业产品和服务支持,互联网公司主要提供渠道和互联网技术支持,双方优势互补,主要业务可覆盖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产品和服务,但双方的合作绝不能仅停留在网店的表面层次。
 
  证券销售电商化对监管的影响
 
  对于监管者而言,尽管证券销售电商化只是媒介和渠道上的革新,并不触及证券本身的发行,但仍然对监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挑战。这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和反欺诈等几方面。目前证监会对于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已经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要求,规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资质条件,明确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业务边界,既支持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进一步拓宽基金销售渠道,又强调保障基金销售机构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基金销售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对证券电商销售主体从市场准入角度的监管。
 
  在产品层面,由于电商平台可以与券商柜台市场对接,而当前券商柜台业务范围主要限定在私募市场,柜台产品不允许公开发行和转让,这就对投资者适当性和信息披露的监管提出了要求。券商在通过电商平台开展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合规规定,切实落实投资人适当性制度,区分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防止风险外溢。
 
  另外,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构建金融综合超市的提法也屡屡有所耳闻。券商在谋求向这个方面发展时务必要慎思而后行,切忌一哄而上、盲目求全求大。这既不符合差异化的战略定位,难以在券商的强项业务上精准发力,也有越轨将柜台市场、电商平台办成类交易所的风险。
 
  在信息披露方面,互联网平台为信息披露提供了新的方式,极大地改善了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效率和透明度。但是对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公平性等方面仍然要高度重视,谨防证券发行和销售方误导投资者甚至利用网络技术传送内幕信息。此外,由于网络信息传送的易篡改性和匿名性,通过网络进行的信息披露可能会扩大证券欺诈的可能性。
 
  这些都是监管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的新问题,证券监管体系应当在理念、原则、方式和机构等方面对技术的发展做出回应和创新,确保新的环境下保持证券市场行为的合法性,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本文首发于《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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