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维权的“囚徒困境”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03月18日    【字体:

互联网金融维权的“囚徒困境”
 
  受互联网自身的虚拟性所决定,互联网金融存在准入门槛低和缺乏法律制度约束等的特点,这为不少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针对消费者投资设置的骗局层出不穷,那么为什么维权部门还迟迟不出手叫停呢?
 
  在去年的3·15晚会上,互联网金融在调查的14个行业中的消费维权成本排名第三,调查显示,有18%的参与调查者在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时,遭遇过网银资金被盗或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20%的参与调查者遭遇过“网络理财产品收益未达标”,过半的参与调查者曾碰到过“网络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不充分”的情况。进一步调查发现,难以找到侵权人是普遍认为维权成本高的主要原因。此外,环节多举证难、过程复杂时间长等因素成为互联网金融维权时的拦路虎,总的说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法律制度不健全与信用信息数据真实性存疑等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经济学里的一个叫“囚徒困境”的经典非零和博弈案例来分析为什么就算维权的成本再高昂,我们仍急需尽快建立维权部门的原因。
 
  这个由梅里尔·弗拉德(MerrillFlood)和梅尔文·德雷希尔(MelvinDresher)在1950年提出的案例,简单的描述了两个嫌疑犯因一罪行同时被捕,警方还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对两人定罪,因此需要他们彼此提供证词。警方让两人置于不同房间以防止他们彼此交流。警方告诉每个嫌疑犯,如果他能做证指认另一个嫌疑犯,在另一方没有指认他时他会被当场释放并得到作证的奖励,而对方则获10年刑;如果两位嫌疑犯都不作证,则证据不充分,两个人都只会被判入狱半年;如果两个人均作证指认对方,那么他们就会同时入狱5年。在上述博弈中,两人同时在两种决策中选择(合作还是背叛)。
 
  以集体利益而言,如果两个嫌疑人都选择合作保持沉默,两人都只会被判半年,总体的效用最高,也就是利益最大化。但实际的情况是,根据以上假设,二人都是理性的个体,并且只追求自己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均衡是两人都会选择背叛对方,而总体的利益就很低了。这就陷入了“囚徒困境”,形成集体效用最低的非理性均衡。
 
  这个案例放入维权监管里来,也同样适用。也就是说,如果每个企业都同时联手站出来为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加以监管,并搭建一个信用平台,各个企业只需要付出少量的代价来建立维权机制,整个市场就得到最佳状态,这是最理想化的均衡;而当这一重任落在其中一个企业身上时,它需要付出高昂的监管成本,其他企业只需搭顺风车,在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的情况下,得到一个更完善的交易环境。现实则是每个企业都旨在追求自己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没有一个人引领大家走向更规范的互联网秩序中去。可以看出,上述博弈形成的纳什均衡并不是最优团体利益的帕累托最优结果,而是各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而导致了整体的非理性结局,即个体利己行为导致所有人都不利己。
 
  由此可见,从短期来看,未受监管的互联网金融业似乎是得大于失的,高昂的监管成本看似是省下来了;可从长远来看,维权机构的缺失与互联网金融的投诉处理机制的不完善,让众多消费者始终处在一个高风险的境地,长期以往,不仅会丢失大批潜在的消费者,更重要的是,监管成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更加沉重。如果监管当局能出台相应规章制度来加强督察,“囚徒困境”是可以减少甚至消灭的。好消息是,随着个人征信时代到来,互联网金融的维权或许在未来不久就能够看到曙光。

标签: 互联网金融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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