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质而言,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初衷,都应以维护和增加公众权利为目的。是否征收以及何时征收交通拥堵费,也当如是考量。限制公众出行方式尽管是严峻交通形势下的应急之策,但这种限制必须建立在不增加公共交通成本、能够为公众提供多样出行方式的前提上。当下,北京启动了疏解非首都功能的一系列行动,北京的“十三五”规划中,也提出了加快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目标,这些都是缓解交通拥堵的治本之 策。城市区域布局多中心并行发展,公共交通供给能够满足公众出行需要,在重点区域和路段实行征收交通拥堵费才能凸显疏导作用,而不是仅仅凸显限制公众路权的作用。因此,先治本,再治标,是征收交通拥堵费取得广泛共识绕不过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