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是不可以的....
据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融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然而,在担保行业,担保倍数突破10倍警戒线,已是业内常态,许多担保公司都存在超杠杆运作的现象,这意味着如果一笔较大业务出现问题,担保公司就可能出现系统风险而面临倒闭。而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坏账率攀升,这无疑又拉高了这一行业的风险。
近一两年,国内多地担保公司都出现了倒闭潮,多家担保公司无力兑付。担保公司与P2P公司合作,这一系列的风险将转嫁至P2P平台。目前,国内近七成P2P平台与担保公司合作,风险极高。一旦担保项目出现了逾期的问题,担保公司“耍赖”将会给平台带来巨大的危机。
为P2P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与P2P平台自身关联的担保公司,如陆金所与其原来合作的担保公司平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属平安集团旗下。另一种是纯粹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的合作。
与平台自身关联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这种担保形式,主要存在关联交易风险。即便二者是独立的法人,但如果股东方有关联的话,风险也可能会相互传导。
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也很高。一些担保公司声称其注册资金有多少亿元,实际上到位资金并不多,担保公司很容易突破10倍的杠杆红线,杠杆风险最终导致资金链的断裂,此类P2C业务风险相对于P2P类业务风险更为集中,一旦爆发便会影响大量投资人。
但是在P2P平台的发展过程中,很多为了增加规模而“饮鸩止渴”的选择了有风险的大额企业融资项目。如果担保公司若出现大额项目不履约,或者大批项目担保失效,对P2P行业的打击将是致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