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证监会股权众筹政策:正规化管理可期
1.股权众筹平台发展将很快纳入正轨
自2014年开始,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开始密集的对国内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调研,大大小小近百场,对于股权众筹的积极意义,已经得到了国务院层面的肯定,规范股权众筹行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经成为共识。此次证监会检查股权众筹平台看似好像在限制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实际是通过检查来进行一次实际意义上的摸底,这为后期规范股权众筹行业,监管股权众筹平台提供了事实依据。也为后期正规化发展股权众筹平台扫清障碍,一些借用股权众筹进行违规活动的平台将会被限制。
2.股权众筹发展将多样化
从专项检查的目的第三条看出,此次检查的目的在于“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这从侧面印证了股权众筹未来发展的多样性以及发展的目的性。股权众筹可适应领域非常多,现在部分平台利用股权众筹名义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实际上并非公众意义上的股权众筹概念,对于这些形式的股权众筹未来将会得到限制。而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不同领域的股权众筹将会有相对应的法规进行监管。
3.股权众筹平台发展市场化,非垄断
排查目的第一条“了解股权融资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规范运作。”并未否认现在各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也并非声明股权众筹平台将变成垄断竞争,其最重要释放的信息是股权众筹平台需要在正规监管下运营,这也说明现有的股权众筹平台不是被禁止而是需要正规化发展。
天使街作为第一批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的股权众筹平台,在此承诺将依法依规开展股权众筹业务,推进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
自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短短的两个多礼拜的时间里,保监会、央行相继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意见稿,也引起了社会广泛的探讨,总体来说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要旨。
此次(8月7日)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是《指导意见》针对互联网金融确立分业监管制度来,证监会首次发声。此前我国监管层已意识到有关股权众筹的立法和监管问题的重要性,因此也在积极制定相关法规。从2014年开始,国务院和证券业协会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股权众筹的意见和管理办法,其中最重要的文件是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此次《通知》依据7月18日央行等10部委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进一步详细界定了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那些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剔除出股权众筹的概念。该《通知》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这其实是跟我之前一直倡导的真正意义上的众筹就应该是公开的、小额、大众的思路是一致的。此次通知更是确定了《指导意见》强调股权众筹是公开小额股权融资,这个定位是革命性的。
我在对央行《指导意见》的解读(7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中已经提出,公募、私募的概念,是传统的证券法的概念,已经不适合“互联网+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真正意义上的众筹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公开发行。在《证券法》修改的草案中,第13条专门规定了小额公开发行的注册豁免制度(具体金额由证监会规定,比如1000元-5000元人民币),并且,这个修改条款实际上也是突破了200人的人数限制。因此,我们已经不能按照传统美国式的公募、私募这样的概念来监管,来对目前“互联网+”背景下的证券活动进行监管。“公开”这个词也有利于普通老百姓能够通过互联网参与股权众筹。所以我认为用公开的方式来强调这样的模式,实际上已经确定新的融资体。
按照此前《指导意见》和此次的《通知》中对股权众筹的定义,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股权众筹平台都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其实大家都在证券法第10条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红线下操作。有些平台为避免法律风险一开始通过设立合格投资者高标准和限制投资者人数的方式把自己限定为私募股权融资。要判断现有的平台是否违法其核心在于其是否“公开发行”,面向的投资者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为围绕开这条红线,平台大都采用实名认证和资格审核的方式去解决不特定性为问题,同时通过代持或者设立投合体的方式严守“向特点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法律红线。所以目前我国市场上基本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基本上都是通过私募的方式在股权融资。
所以此次股权众筹的概念明确以后,只要目前正在开展的股权众筹活动是合规的私募范畴,严守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两条红线的话,影响不大,只是不宜在冠以股权众筹的名义而已。所以证监会并未否定目前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其出发点在于“了解股权融资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规范运作”。
我个人理解,《通知》的出台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避免那些社交众筹、私募性质的众筹、基金众筹、集资众筹、传销众筹等“伪众筹”误导民众,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避免“众筹”这个概念在大量的违规操作中在社会上形成较大负面的影响,其实质时为接下来真正意义上的小额、公开的股权众筹的大发展,扫清障碍。这也体现了证监会的良苦用心。
第二,是监管层吸取P2P行业野蛮发展后所带来风险的教训,在股权众筹行业发展还没有出现大的风险点之前,先出台各类监管意见和规范性意见,慢慢踩刹车,是有利于股权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自2014年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以来,股权众筹出现了空前的繁荣,给市场的印象好像是谁都可以做股权众筹平台,但其实股权众筹说到底还是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发展需要专业的人和机构来做。证监会次《通知》的出台实质上是为了避免那些缺乏资质、缺乏优质项目来源和风控能力、缺乏互联网技术等专业技术能力的公司或个人涌入这个市场,形成所谓的泡沫和虚假繁荣,从而出现不良项目、项目欺诈、跑路等情况、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使股权众筹行业陷入P2P发展的困境和危机。
第四,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大背景下,未来的股权众筹承担着打破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局的重要使命,国家对此寄予厚望,所以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后,证监会及时理清发展的思路,规定市场的秩序,对股权众筹的发展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第五、证监会吸取的此次股灾的教训,对与不受监管的公开涉众的场外市场中存在的巨大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因此强调股权众筹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必须接受国家的监管,做到风险的可控。
《通知》中指出由于股权众筹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这其实也是符合国际惯例,2014年美国出台的Jobs法案确立了“集资门户”的规则。鉴于“集资门户”具有证券中介服务提供者的本质属性,涉及公共利益,其设立仍然需要向SEC提出设立申请,同时还要注册成为FINRA的会员,接受SEC的监管和FINRA的法定监管。相信不久的将来,在证监会制定股权众筹融资监管规则出台以后,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大时代将要到来。
所以,对与这次证监会发布的《通知》不要恐慌,狼没有来,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政方针没有变,《通知》的出台出发点在于纠正市场上违法、违规的行为,为互联网金融,特别是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只有股权众筹,才是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三大业态中最重要的类型,只有股权众筹,才是当前我国经济体系最根本的毛细血管。
因此,不是狼来了,而是避免狼混入羊群中,扰乱市场秩序,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不是狼来了,而是把狼驱除出羊群!规范那些顶着股权众筹的名义做私募股权融资的活动,给真正有能力做好股权众筹的机构营造干净的环境。(没有人会无故阻碍股权众筹的发展,除非从事股权众筹的你去破坏)像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前海众筹、京东众筹、蚂蚁达客以及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上备案的八家平台和地方上上大力发展的上海股权交易托管中心,贵阳众筹金融交易所等有望分批陆续成为第一波经国家认可的股权众筹成员单位
作为互联网金融三大业态的股权众筹,在此前的网络借贷(P2P)和第三方支付等两大业态纷纷被打压和被严格管制的趋势下,证监会作为“证妈”,实质上,通过及时有效的监管,给其更加广阔的、健康的发展空间和生态环境。
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众筹是人类历史上与股份制相同的伟大的制度发明。
首发于公众号:众筹金融研究院
跟一位行业人士交流,ta认为这次检查主要着重在:
1,众筹平台是否自募基金
2,众筹平台是否留存投资者资金(沉淀资金、或资金池)
3,是否进行公开宣传。
我的看法是:
如果允许私募做众筹,就相当于允许私募基金以众筹名义进行公开宣传,达到公开募集的效果(至于200人限制,可能通过灰色办法突破)
那么原来对私募的限制:不得公开募集、公开宣传、要有合格投资者门槛等等,都会以众筹的名义。导致私募不私,变相公募。
所以这次检查,在于查私募,而不在于查众筹。
这次检查还重新定义了股权众筹,公开、小额的股权融资。意味着目前一家正儿八经的股权众筹都没有。
但是国家政策要鼓励股权众筹。
所以可以预期,检查完成之后不久,或许公募股权众筹的办法就快出来了。
有办法,有牌照,就有门槛。或许券商等机构会在新的形势下占优势。
证券业协会日前向场外证券业务经营机构下发了一份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其中的“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同时,证监会选不了近期将对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1 公募股权众筹的标准是?
回复:目前公募股权众筹的法规尚未出台,标准并未明确,唯一可确认的就是需要经过监管部门核准。
2 觉得私募和公募的标准是?如何具体区分?
回复:公募与原来私募众筹的最大区别在于:1、可以公开宣传;2、发行对象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3、信息披露更加严格。之前证监会及中证协内部有讨论过公募股权众筹的标准,可能会在单个投资人投资金额(不超过2万)以及单轮股权众筹融资金额(不超过3000万)上做出限制。公募的审核会需要经过证监会甚至国务院审批方能开展,会有明确的“牌照”概念,而私募所采取的是备案制。
3 你们的业务模式是否会受到监管意见影响?
回复:业务模式不会受影响。
首先,目前央行出台的意见仅针对公募股权众筹,大家原来做的私募股权众筹已经被定义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其次,36kr一直以来都坚守了私募股权众筹,即现在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底线,所有融资信息仅对平台认证跟投人开放,人数目前还没有超过100人,只有经过实名验证的投资人方能参与投资,且所有众筹项目的跟投人所成立的有限合伙仅针对单一众筹项目,因此也不存在变相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4 上半年众筹行业最大的变化是什么?有哪些重要创新?目前面临的问题还有哪些?
回复:上半年受国家政策鼓励,行业参与者增多,达50多家,但是同时市场份额也有向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大的平台集中的趋势,如36氪和京东。
在创新方面,绝大多数平台业务模式未有重大创新。36氪今年6月15日一经发布有3大创新点。
(1)定向邀请:允许众筹项目在预热阶段,由创始人或领投方邀请特定对象锚定投资,以充分发挥众筹的另一重要作用,绑定优质资源;
(2)老股发行:允许A轮之后的企业创始人出让少量老股,前提是不影响企业控制权,以此适当改善生活,快乐创业,这种模式也是VC大佬(徐小平、张颖)等所提倡的“1%快乐”;
(3)VIE类项目:在36氪之前,因为VIE类项目交割的复杂程度和高成本,市场没有任何股权众筹平台能够做这类项目的众筹业务,36氪经过创新优化及合作,能够实现低成本快速交割。
5 央行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公布,对股权众筹将会有怎样的影响?
回复:将股权众筹明确定义为小额公开发行,为公募股权众筹确立了合法的运作空间。同时,也为公募和私募划分了明确的业务分水岭。
6 您觉得今年下半年众筹行业还会有哪些变化?
回复:1、法律法规会出台,明确公募及私募的业务范围和规则;
2、市场趋于集中,规范运作的成本抬高会使私募市场更加的集中;
3、公募牌照逐步开始发放,更多的人参与到这个市场。
7.监管部门核准公募股权众筹,是对平台上的每个项目都要核准吗?有什么审核内容?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监管部门会跟踪或者不定期抽查吗?
回复:不是每个项目核准,而是对开展公募众筹业务的平台资质进行核准,项目仍是报备制,事后检查。因此不会具体审批内容,而是按照既定信息字段和格式进行报备,具体是什么内容还得等法规出台才能明确,但可以想象得到至少包括名称、业务、团队和募资计划。既然是事后检查,必然会有类似于这次的专项检查活动,从监管成本的角度而言,检查频次不可能上升到日常的频次。
8.现在一些平台中有没有对公募、私募打擦边球的现象?
回复:肯定有,但不方便点名
9.这次检查的流程和日期知道吗?36氪有什么措施?
回复:时间日期和流程还没敲定,我们也在等通知。36氪欢迎检查组,能够帮我们更加明确合规运营的方向,同时会积极沟通,坚守红线,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完善合规。
10.有分析说,一批小的平台会垮掉?您怎么认为?
回复:必然会有小平台倒掉,市场目前良莠不齐,合规会带来运营成本的提高,同时一些不合规的平台也会因此风险高被监管部门关掉,而且市场资源会逐步向信誉、品牌及合规性良好的平台聚拢,上述几个方面都会导致淘汰掉一些小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