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根据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央行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测算,50万元的偿付上限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对中新网财经频道分析,50万元的偿付上限兼顾了国外的标准和国内的实际情况,这一标准相当于我国人均GDP的12倍,能够覆盖绝大多数储户的存款。而且超过50万元的存款也不是完全无法得到保障。金融机构一旦发生风险,往往采取转让、接管或者其他措施。绝大多数情况下,不管是多少存款,一般都延续到新的机构,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对于储户个人是没有影响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个人收益没有影响。未来随着银行业的竞争更加充分,对个人而言,存款的风险会变得更小。”在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中新网财经频道表示,50万元最高赔偿额是对全国主要商业银行存款账户充分调研后得出来的,保障了绝大多数公众存款人的利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个限额也会发生变化。
http://news.21cn.com/caiji/roll1/a/2015/0331/17/293163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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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种。
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
明确银行倒闭时存款人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
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节约处置成本;
事先进行基金积累,以用于赔付存款人和处置银行;
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责任。
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
截至2013年底,中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符合中国使用行政手法对市场问题进行调控的一贯作风,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