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P2P行业催收第一案”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肖飒 日期:2014年09月12日    【字体:

  P2P行业催收第一案的飒姐观点
 
  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的时候,对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点融网)诉李某、吴某、上海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一案,发表了三个观点,报纸文章只采用了部分,未完整表达本人对该案的全面观点,特撰写本文。
 
  首先,P2P平台起诉借款人的权利来源。众所周知,P2P网贷平台被定位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其法律定性为:居间人,即在点对点借贷关系中居间撮合双方交易,获取佣金。单就借贷关系而言,平台并无权利起诉一方违约。就作者网贷法律服务的经验来看,现在网贷平台的诉讼地位尴尬,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单纯居间平台,不参与借贷双方纠纷,就谈不上诉讼地位问题;
 
  二是诉讼授权模式,投资人把自己的诉讼权利在三方合同中直接授权给平台全权处理,当发生借贷纠纷时由平台代为办理诉讼事宜;
 
  三是债权回购模式,平台在一定条件下以一定价格或无偿回购投资人债权,购买债权后,以平台自身名义起诉借款人违约。本案就是第三种模式。
 
  其次,网贷诉讼难度不小。无论采取哪种模式获得诉讼权利,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立案难”就是第一关。本案原告点融网的老板是律师出身,深谙此道,但想必也为此案费了不少周折。基层法院立案往往需要原告提供原始权利人的单独授权,也就是亲笔签名或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单这一点就很难做到。另外,民事诉讼主要是打证据,原告在诉讼中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合同成立生效、电子合同还要审查电子签名、资金从第三方划转的整个流程等等。被告只要攻破一点,这个案子就面临败诉结局。
 
  再次,平台直接诉讼“涉嫌”自担。以平台自身名义起诉,胜诉后判决交由法院执行庭(局)处理。执行回钱款会直接到平台账号,然后由平台再来处分这些财产。相当于,平台深深参与到借款纠纷的每个细节,甚至把自己变成了其中一方。如果行业以此模式为标配,平台全部回收自己“做媒”的丑媳妇,可能也是麻烦事。投资人到了一家平台,就知道平台会一管到底直到把钱给我们原封不动追回来,甚至,捎带利息追回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网贷投资者教育。
 
  综上,本案对网贷行业确属利好,起码在上海地区本案的示范效应是可以的。在其他地区也可参照此案处理。但,本案背后的故事并不简单,要理顺P2P平台与投资人、借款人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设计合理的法律方案,在适当的时候触发某个条件,顺利使平台拥有诉讼权利。另外,作者也理解了为何法律同仁纷纷下海开设P2P,这种新兴商业业态,既夹杂在最可怕、最可爱的老百姓中间,又面临着动辄几个亿的大量资金,法律问题当然是重中之重,难中之难。anyway,今天将作者的全部观点呈上,请看客们自行斟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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