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加大监管力度 保证网贷行业可持续发展
3000万注册资本、10倍杠杆封顶惹争议
据传,上个月,主管P2P网贷的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已经制定出了具体的行业监管细则,可以预期,甚至2015年上半年,监管政策就会正式公布,并落地施行,网贷行业的三无时期即将画上句号,从各种消息渠道得知,在监管细则中,最引入瞩目、或者说引起争议的两点,就是注册的3000万门槛划定以及10倍杠杆封顶。
这两点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其反应出来的监管力度远比许多业内人士所设想的严格,同样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监管的力度不够,或者说不合理,有人说3000万注册资本太高,政策划定过于苛刻,引用专业人士的观点便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许多中小城市的平台恐怕无法达标,一刀切政策过于武断,也有人认为3000万注册资本并无不妥之处,互联网金融行业集中了金融与互联网两个行业的风险,所以一个不具备资本实力的平台难以获得各种资源,故而难以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何况注册资本并非实缴资本,而是认缴资本,3000万已经是个较低的维系了。争议更大的是10倍杠杆封顶。
符合中国特色的监管政策
笔者认为,3000万注册资本和10倍杠杆封顶是一个整体,监管细则具体条款的投入是一个风向,相信许多平台都会闻风而动,进行增资,整个行业的门槛也会水涨船高,而10倍杠杆所反映出来的待收规模也不会是僵化不变的,必然有伴随着公司的资本的投入而存在上浮的空间。很多人认为不能用杠杆来束缚P2P公司的业务成长,因为P2P网贷是信息中介,不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银行,如果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P2P平台,那有一些著名的平台都是不合格的,比如红岭创投,待收规模是注册资本的两百多倍。业界老大陆金所,其待收规模也是注册资本的100倍以上。表面看来,如果我们回顾一下去年银监会为网贷行业划定的四条红线:1、只能做信息中介;2、不能非法吸收公众资金;3、不能设资金池;4、平台本身不能提供担保,这次银监会的政策确实与当初存在矛盾,既然是信息中介,为什么要用信用中介的条款来制约网贷行业的步伐呢?
应该说,去年银监会所划定的四条红线并没有多少中国特色,去年的规定搬到英美也是适用的,但要知道,中国P2P网贷行业早就偏离了正统的轨道,而与中国的国情紧密的结合起来了,一年过后,银监会所出台的新政策正式对当初的修正,更符合中国现实情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等于是默认了平台的准信用中介和服务于广大工薪阶层、个体工商户以及小企业主的微型银行本质。我们再以资金池为例,目前网贷平台大不了搞一个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托管,或者是风险准备金的银行托管,远没有到将投资人理财资金和平台自有资金物理分离的地步,而银行业也认为与P2P网贷合作该项业务尚不成熟。
正如上文所说,注册资本和10倍杠杆是个整体,红岭创投屡次爆出巨额坏账说明了待收规模与注册资本严重不平衡的后果。由于网贷平台相当一部分收入都是来之于借款人的服务费用,P2P网贷平台很难控制自己扩张业务的冲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网贷行业借款的用户大部分是被传统金融机构所拒绝的,而网贷行业的借款利率比传统金融机构高得多,使得还款能力本就有限的借款人的逾期违约的可能性大增,网贷平台的体量小、借款人还款能力存疑、征信体系不完善、很多情况下,只能依靠具体风格部门的经验进行判断,贷前审核落网之鱼多,实地考察成本又高,如果平台再不将自己的待收规模限定在一个范围内,盲目做大,一旦危机爆发,可能会让平台灰飞烟灭。所以笔者认为,利用杠杆减缓平台待收规模上升速度是必要的。P2P网贷比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大得多,所以有执行更加严格标准的必要。
注册资本门槛、10倍杠杆封顶?不,这还不够!
笔者还认为,单纯规定将待收规模控制在注册资本的十倍是不够的,虽然许多业内人士都在高调宣传要去担保和兜底,但短期内基本不可能,这也和平台的准信用中介的性质相吻合,去年银监会的四条红线中的一条便是,平台不能自担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平台可以与担保公司,甚至小贷公司合作,或者自行准备风险金进行赔付,一句话,就是告诉投资人,投资我这里没有错,如果项目逾期了,有担保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或者我们有本金或本息保障,既然如此,就不能不进一步对担保公司的资质和风险准备金的规模进行规定,以担保公司为例,首先,必须对与平台合作的担保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必须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次,必须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构成进行详细考察以清楚平台项目在其业务构成中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清晰地判断,担保公司对平台的每个担保项目的额度必须在其注册资本的10%,总担保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倍的要求是否得到了贯彻。
除了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外,也有平台会自备风险准备金,小额分散,普惠大众是P2P网贷的本质,这点在中国也完全变色了,许多P2P网贷平台的标的额度太大,几单下来,平台的风险准备金就显得实在不足道了。故而,监管政策也必须对风险准备金与待收规模的比例做出规定,以保证风险准备金能够覆盖坏账,坏账对于网贷行业是个敏感的话题,一般不对外泄露。或者公布的信息的真实性要打问号,许多平台公布的坏账率为5%以下,鉴于中国网贷行业的一些短期内难以克服的弱点导致他的高坏账率,所以我们应该把可能的坏账率设定为8%,这个也应该成为风险准备金所占待收规模的比例,比如红岭创投,他的待收规模早过百亿,也就是说他至少要有8亿风险准备金才行。任何平台,正如待收规模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10倍一样,只要是有风险准备金对投资人的执行了本金本息保障,他的风险准备金最好不要少于他的待收规模的8%。许多平台在基础尚未牢固的情况下,一味地追求利润,实则是埋下了深深的隐患。指尖支撑起的大厦坍塌的可能性远远大于金字塔。
笔者并不清楚监管细则文件的完整内容,只要监管政策没有正式出台,所谓10倍杠杆和3000万注册资本的要求就不是定论,也许监管方也早就在了文件中注明了对担保方以及平台风险准备金的硬性规定。监管的目的都是为了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中国民营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并为有一定富余资金的人提供一条畅通的理财渠道,这些都是P2P网贷行业的崇高使命。
(作者系互联网金融观察者,爱读书、爱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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