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银行业人士谈P2P行业资产托管

来源:零壹财经 作者:施凯欣 日期:2014年10月13日    【字体:

  截止到今年2014年9月大概有117家P2P平台企业出现跑路、提现困难等现象。从2013年行业出现跑路倒闭潮开始算起,大约有193左右的平台出现不同程度地问题,涉案资金高达几十亿。但同时2014年前8个月,各月新增平台均在40家以上,6月新增平台赫然突破80家,平台增速依然迅猛。一边是每个月出现的跑路风波,另一边是不断新增的平台数量,可见这个行业受到社会青睐程度不一般。
 
  笔者发觉跑路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除了行业监管空白,平台企业违规成本较低和自身经营不善之外最重要原因之一的就是当前该行业资产托管体系设计的不完善。
 
  一、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资金托管效用的质疑
 
  目前,大部分平台都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合作进行资金的归集和清算,它的优势在于融合了大部分银行的支付网管,可以处理不同银行卡的付款需求,无需消费者办理指定的银行卡即可快速地做到资金高效的投资交易,总的来说第三方支付公司对P2P这个行业早期的推广和普及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也是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便捷性特点相辅相成。但长期观察发现,第三方支付体系由于受自身功能和经营特点所制约其本身是无法做到有效的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大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P2P公司的资金管理主要是停留在结算层次,对平台存在的欺诈、造假、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是无法做到有效监督和抑制的。
 
  目前第三方支付采用的是备付金管理方法和预付款的形式,第三方支付并未像证券第三方存管那样为每个用户在银行开具一个独立的存管账户。目前除了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开通了托管功能,例如汇付天下、环迅,它们给P2P借贷的每个参与者都开通了一个第三方支付账户,[添加了该段话。]大部分用户还是通过平台的网页进行的充值提现等交易行为都在以平台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进行操作的,这就造成是平台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有部分备份金的情况下即可随意动用该账户内的资金给跑路埋下了隐患。上述120家跑路平台中有不少曾经也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资金交易并宣传由其履行资金托管,可事实上我们发现至今也没有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对这些曾经在其公司办理资金托管业务的平台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任何的责任,更多的只是推卸了应有的责任罢了。
 
  更现实的问题还在于法规方面的缺失,虽然我国早在90年代就已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作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处理的依据,但是全国各基层法院对现在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的理解还有很大不同,大部分基层法院还是持比较谨慎的态度。对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判断依据之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普遍会要求原告提供银行交易流水来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由于大部分平台采取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资金交易,无法有效地提供银行结算的凭证,而法院普遍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这就造成了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资金托管效用的质疑。
 
  二、对资产托管概念认识上存在局限性
 
  笔者一直以“资产托管”这个概念呈现给大家,只要是觉得目前大家对托管这个概念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过去对这方面的讨论主要还是集中在“资金托管”的层面,关注点还局限在资金的存管和交易方面。当然这个也和行业的主要矛盾焦点有关,当前P2P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是广大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增长的个性化投融资需求和落后的行业管理体系之间的矛盾。行业关注度主要还是聚集平台是否会存在跑路、倒闭等风险,对资金存管作用的关注度高于对资产管理的关注。
 
  正如我在上次一篇《理解当前P2P借贷市场的四个视角》一文中所说的,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保障委托人资产安全,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资金托管仅仅是资产托管业务的一个方面,也仅是停留在资金清算结算的层面。在P2P行业,成熟的资产托管业务既要包括基本的资金清算和交易结算功能,更要做到准确的会计核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全面的信息披露作用。简单地理解为资金托管,我认为即是对托管业务作用局限的认识在也是对整个行业未来战略发展方向上的偏失。
 
  随着广大投资者的逐步参与和深入理解、行业内企业不断的创新,以及未来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的适度规范,想必大家对托管业务诉求一定不会仅仅停留在资金托管层面,满足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越来越成熟和专业化、个性化的需求即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自有的特征也是摆在大部分平台未来如何构建核心竞争力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商业银行参与P2P资产托管的尝试
 
  让我们感到庆幸的是目前已经有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江苏银行等银行已经开始或正在洽谈关于资金监管与托管的合作事宜。拥有传统资产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主动与P2P企业的合作,发展P2P资产托管业务是有助于改变目前以存款代替托管的现象,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行业托管乱象、社会监管不到位的局面。在此我更愿意多花些时间谈一下银行参与托管业务的设想和思考。
 
  1.未来巨大的市场份额和服务群体是银行参与资产托管的动力
 
  具不完全统计,2013年P2P全国的交易量是2000多亿元,14年全年的交易量预计会超过4000亿已是大概率事情。笔者预计,随着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熟悉并参与该行业的发展,未来3-5年P2P年成交规模可能会突破3万亿人民币,托管费用预计在15-30亿元左右。
 
  一方面,资产托管本身不占用信贷资产规模,不消耗资本,形成纯粹的“绿色”的中间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围绕着整个P2P行业未来交易规模所带来的巨额的活期存款规模和未来潜在的银行卡客户,既开发了新用户的数量又提高了存量客户银行卡使用的效率。如果上述情况仅是商业银行在传统业务上的拓展,那么对行业数据的积累、挖据和分析,为将来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为手段深度参与供应链、产业链营销,布局新金融产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 P2P行业资产托管的服务内容
 
  根据P2P投资产品自身的特点和监管的需要,从服务的内容上看,资产托管服务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基本服务包括:账户开立、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督、归集支付、信息披露等。增值服务主要依照相关法规和产品特点包括:投资评价、风险分析、授信审核、合规咨询等。以下将对这个服务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1).对于账户开立方面,由于P2P平台经营方式有所不同,一部分是采取线下委托理财或者线上发布信息与线下交易相结合的模式,这两种方面最终都是以不定期募集理财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每次募集会发行一批理财产品,有点类似于信托计划等,这就使得平台公司与投资者需要事前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之后完成资金募集;P2P公司根据银监会要求,引入托管机制,与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立以该理财产品为名字命名的托管专户(如图1),这类平台公司普遍资金实力和规模比较雄厚,社会知名度比较高,消费者对这类公司采取的募集形式相对比较认可,但需要指出的是此类募集形式与监管部门倡导的借款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有所违背,容易造成先有募集资金的行为,再有投资项目的出现或债务关系的产生,并造成银行托管账户大量资金池的出现,托管行在这方面很容易被动地参与了集资的行为也会被不少平台用来作为信用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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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部分则采取纯线上模式,以借款项目为单元,将借款项目和融资信息在线上进行发布和交易,让投资人对某个借款项目进行投资,这种模式目前已经被大部分平台所采纳。平台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可以在资产托管协议合同签订后,分别为客户开立以平台公司为单位的资产托管总账户与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对应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资金明细数据,以实现对每个融资项目进行单独立户管理的目标。对于目前许多平台还采取风险备付金形式的,可以在总账户下开立风险备付金账户,将过去独立分开的备付金账户统一纳入总账户下对应的二级账户(如图2)。这就做到了资产托管总账户下的各类二级账户的统一管理。对于消费者关心的资产保管方面,所有账户内的资金要严格做到与P2P平台企业资产相互隔离,禁止托管账户内资金向平台主要负责人、高管等利益冲突群体的个人账户进行划拨。因此第一种开立模式短期来看只是一种过渡行为,这个行业最终向第二种模式转变才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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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资金清算方面(如图3),P2P平台公司必须将客户的交易资金与公司自有资金分开办理,其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托管银行在确认平台公司申请划款的账户已经是事先进行过备案,专用托管账户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后,托管行方可将资金进行划拨。现在P2P平台的情况和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相比十分特殊,它是对不特定的个人,分散、高频率地做公转私。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40条规定,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其中就包括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以上这些都是这个P2P行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证明材料。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参照以上结算账户的管理办法,托管行在进行资金划拨过程中,除了需要平台公司提供符合相关要素的资金划拨指令外,还需要提供相应与该指令金额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债务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明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原始材料,托管行在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相应的审核并留存归档。对于平台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等费用(即包括投资人也包括借款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扣除该费用后从托管账户集中向平台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划拨。
 
  另外还需要建立与平台运营部门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及时核查债务兑付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情况,并对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保存15年以上;,虽然以上这些做法会增加大量的人力成本,不过却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对于大家关心的资金清算效率、客户体验等问题,相信以后会有进一步的改进空间,是否可以将审核流程改为事中、事后监督,资金划拨方面运用电子指令等形式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人工干预程度,我想以后的实际业务开展都会逐步解决这个问题,毕竟技术和管理方法始终是在不断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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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借款人向P2P平台公司提出融资需求
 
  2.投资人通过平台官网获取借款人融资项目等信息
 
  3 .P2P平台公司向托管行发送资金划拨指令、交易数据、合同协议等信息
 
  4.投资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拟投资资金汇款(或委托扣款)至指定托管账户
 
  5.托管行根据平台公司所提供的借款合同、交易数据、指令等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将资金划拨至借款人账户
 
  6.P2P平台公司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报送逾期借款项目情况
 
  7. 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收到逾期借款项目情况并经审核后报送至托管行
 
  8.托管行根据协议或合同,从本息金额中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划拨至平台公司。
 
  (3)对于投资监督方面,传统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的托管模式一直都备受诟病,由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并没有专业能力参与投资监督,也没有相关法规授予监督权力,因此该项服务在整个P2P行业内都是空白。根据央行、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士的意见,对P2P行业的监管未来主要还是以适度监管、设定红线、鼓励创新、行业自律为主要准则。笔者认为除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之外,社会监督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我更看好发挥传统商业银行在托管业务中积累的经验,以及在授信业务领域的优势,将有助于更好的参与到整个管理过程中。
 
  托管行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借款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资产的资金用途、使用限制、关联方交易、虚假借款项目、发洗钱等进行严格监督,对于平台审核并通过的一些借款项目,特别是两高一剩行业(即指高污染、高能耗的资源性的行业;一剩行业即产能过剩行业)和已经出现系统性、区域性信贷风险的行业和企业的借款投资要及时提示风险。
 
  当发现平台发出但未执行的资金划拨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平台公司,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督促P2P平台公司依法履行相关责任。P2P平台公司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广大投资人的资产造成损害的,托管行应当督促平台及时予以赔偿。
 
  (4)我一直认为信息披露的作用是整个P2P行业托管业务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同时也是考验P2P托管业务是否做的成熟的标志之一。P2P行业已经在中国发展了8年,也越来越来收到各方面的追捧和关注,但多年来整个行业信息及其不对称,许多重要的信息还没有公开,一方面平台不断宣传着安全保收益的信息,另一方面广大实体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转型艰难,不良贷款率不断攀升。中小企业通过P2P进行融资过程中,各项收费指标有增无减,实际借款利率与投资者预期收益率之间相差甚远。9月27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P2P 10点监管原则,其中就包括P2P行业应该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地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因此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构建整个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未来托管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托管协议来办理托管资产的信息披露事项,除了涉及商业机密之外,需要及时披露托管协议、合同、收费标准以及可能影响到投资人资金安全保障的相关事项。一直以来我都比较支持公开透明的收费机制,让投资人看到自己投资的项目具体的收费成本,让投资人清晰地理解其中的风险,同时收费项目的信息披露也有利于抑制过去民间借款中出现的暗箱操作、寻租、商业贿赂等行为。P2P平台作为主要运营负责方,需要定期编制信息披露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参与人数,待收资金,逾期资金,对于划定为正常类、关注类、逾期类、垫付类、损失类借款等情况,对于项目逾期后的相关资产保全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披露,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托管行需要对平台编制的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有关财务报告、投资项目、资产保全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在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经审核后的信息披露报告要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上报,必要时可根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布,未来条件成熟时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虽然以上这些托管业务的操作办法还处于笔者探索阶段,许多构想还处理理论研究阶段,未来还需要参考银监会出台的相关监管意见和相关法规的授权,不过笔者认为上述这些运作方式是可以做到真正意义上做到业务内监督[将全面监督改为业务内监督],也是最符合广大投资者最切身的核心利益的,也是未来P2P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当然商业银行在探索P2P行业资产托管时也会面临一些瓶颈,例如:客户的体验,支付结算的速度问题,不过现在部分银行已经开始意识到了第三方支付开展网贷托管业务与其产生的竞争,也进行了很多产品的创新和流程的改造。正如人人贷首席运营官顾崇伦先生所说“银行完全可以实现目前第三方支付所具有的各类功能,无论是作为托管机构还是提供更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我们都期待看到银行能够适应这个时代,更好更快地进行变革。”[该段参考了人人贷顾崇伦文章的内容。]相信未来随着监管意见的出台,配套的法规条例的实施,成熟的托管业务体系的建立,那些抱着侥幸心理,企图趁着行业发展初期借此机会圈钱走人的企业终究会被淹没找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中,想通过跑路、倒闭来逃避法律的制裁的想法应该是会一去不复返了。(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标签: 网贷 资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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