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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

监管政策 银监发[2014]34号 · 银保监会 2014-06-30 阅读:1878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
 
二、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从中扣除以下6项:
 
(一)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
 
(二)“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
 
(三)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
 
(四)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
 
(五)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六)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
 
三、计算存贷比分母(存款)时,增加以下2项:
 
(一)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
 
(二)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四、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报表的调整及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参照执行。
 
2014年6月30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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