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公众参与程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监管政策 银监办通[2007]104号 · 银保监会 2007-04-14 阅读:1498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转发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公众参与程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公众参与程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法函〔2007〕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机关各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受托起草的规章草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敏感问题之外,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抄送商务部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上公布。
三、银监会机关各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的规定,向政策法规部提交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在提交有关材料时一并向政策法规部书面提出。
起草部门未提出,政策法规部认为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由政策法规部商起草部门。
政策法规部与起草部门协商提出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公开征求意见方案,报经银监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政策法规部负责归纳整理、汇总社会各方面对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具体采纳意见。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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