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典当行监管职责问题的批复
监管政策 银监办发[2004]262号 · 银保监会 2004-09-28 阅读:148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典当行监管职责问题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
你局《关于对停业整顿典当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银监冀局办发〔2004〕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同意,典当行已于2000年不再作为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的监管整体移交原国家经贸委,后国家经贸委撤销时又划转到商务部。对有问题未能移交原国家经贸委的典当行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都已会同地方政府作了安排。关于在河北省典当行的风险处理中涉及的清理整顿和中央专项借款的偿还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和河北省政府已于2001年达成了共识,现仍应按原工作安排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我会的法定职责不包括对典当业和典当行的监管。因此,我会不承担典当行的清理整顿工作。
请你局负责任地将典当行监管移交的有关事项和河北省典当行风险处理的有关安排通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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