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设立同城支行拨付营运资金问题的批复
监管政策 银监办发[2004]254号 · 银保监会 2004-09-22 阅读:275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商业银行设立同城支行拨付营运资金问题的批复
陕西银监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分行设立同城支行拨付营运资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在《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2年3月12日生效)生效前商业银行分行拨付其同城支行营运资金超过商业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60%,毋须再要求其补充营运资金。
二、《办法》生效后,商业银行分行申请新设同城支行,如合并计算其各家同城支行(包括拟新设同城支行)营运资金超过商业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60%,应要求其补充相应的营运资金。
请你局坚持营运资金与审慎性标准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审批。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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