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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保险高立智:网络互助创业者不要任性

互联网+ 慧保天下 · 零壹财经 2016-07-02 阅读:5696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监管

 

 

鼓励创新是互联网保险发展与监管的鲜明特征

 

总体原则有四点:鼓励创新、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一致性。

 

鼓励创新是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鲜明特征。一是支持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设立,,财产险来讲主要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可以实现闭环的财产保险业务。三是鼓励产品创新,允许保险公司从服务互联网金融和服务互联网经济角度,开发新产品。总体来看,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是非常鼓励的。目前已经批准成立了众安在线、泰康在线、易安、安心四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同时以开放心态支持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扩展业务范围。二是允许跨地域销售保险产品,突破区域限制,是互联网保险监管的亮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可以突破区域限制

 

防范风险的重点在销售误导和信息安全

 

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是通过消费者自主交易完成,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而网络销售强调吸引眼球、夸张演示的营销方式,与保险产品严谨审慎、明示风险的销售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全面、充分地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就显得尤为重要。

 

信息系统是互联网保险的技术基础。目前,支撑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发展还不成熟,安全机制尚不完善,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数据和客户个人信息全部电子化,信息安全若得不到有效保障,将有可能酿成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灭失、泄露的重大风险。曾经发生过某保险公司80万客户保单信息泄漏事件 。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硬指标

 

互联网保险产品在销售端网络化后,还需要保险机构提供线下的落地服务。互联网保险机构线下客户服务能力不足,没有实现服务“落地”,容易引发消费者的不满和纠纷。同时,要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相比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纯闭环运行的特点,销售只是保险产品链上的一个环节,客户服务才是保险产品价值的真正体现。

 

同时,互联网保险监管还遵循线上和线下业务一致性原则。

 

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2011年《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主要明确了只有全国性的专业中介才可以做互联网业务,需要向保监会备案,目前该办法虽然已废止,但主要精神被吸收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2015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是在央行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周后出台,是指导当前互联网保险发展与监管的最为关键的一个文件。

 

同时,监管部门还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和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保证保险业务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如,2014年《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背景是当时出现很多噱头式的保险产品,如摇号险、世界杯遗憾险等,该文件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和销售进行规范。2016年《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严格约束保险公司与P2P平台的合作,对平台筛选,投保人资质考察,风险控制、风险排查和风险预警机制等进行明确。

 

特别说明,上述法规只是部分需要特别强调的监管法规。理论上讲,所有没有特别标注互联网业务不适用、另有规定的,全部的监管法规都适用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

 

对互联网保险采取的监管措施灵活多样

 

比如,风险提示函,如OK车险推出的贴条险,雪球推出的跌停险,由于不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和保险利益原则,因此监管部门进行了外部提示。还有针对保险营销员劝导客户退保购买P2P产品、对部分网络互助宣称的股权增值、非法集资等行为,监管部门也及时向社会风险提示。

 

比如监管函。针对摇号险、网络平台交易险等不符合保险原理的互联网产品,要求整改暂停销售。

 

另外还有行政处罚等其他监管措施的综合运用。

 

互联网保险发展趋势必然是商业模式多元化

 

保险与互联网融合是大势所趋,互联网改变保险正在发生。有很多保险产品是非常依赖线下的客户和服务,一般来讲,产品承保端和理赔端都能做线上的产品比较容易互联网化,比如航空延误险、航意险。承保端容易做互联网化,服务端很难互联网化的,则需要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比如车险、健康险。

 

未来,互联网保险商业模式一定会多样化。一是出现类保险平台和类保险产品,保险黑板擦、OK车险、手机碎屏乐、失眠乐等类保险产品层出不穷;二是出现互助类平台和连接类平台,E互助、抗癌公社、水滴互助等平台实现价值和模式转换;三是出现保险与服务界限虚化,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不在乎自己买的是不是一个保险,而是在于他的问题有没有得到解决。手机屏幕碎了,不在乎是不是买了一个保险,只要能把手机碎屏这事解决就好,家里水管爆了,不在乎有没有买保险,只要有人把问题解决了就行。互联网本质的特征就是跨界,很难一刀切下去划成你和我、黑和白,这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特质。

 

互联网保险总体风险系统可控但薄弱环节突出

 

风险集中在产品开发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全面、信息安全不够、反欺诈能力不足、客户服务投诉过高等方面。

 

很多互联网保险产品由于缺乏历史数据的积累,开发保险产品的时候基本估一个数先运行,根据新跑出来的数据再进行快速迭代,产品开发有一些不符合传统保险的大数法则。2011年退货运费险开发后,历经多次产品调整迭代,打击骗保和数据优化,才逐步成为一款成熟的创新产品。

 

反欺诈能力建设亟待加强。比如延误险,很多机票代理点有很多人身份证号码,专门挑选快延误航班购买航延险,导致延误险业务亏损,目前已有保险公司规定起飞前24小时购买才有效。创业过程中“人怕出名猪怕壮”,很多人对创业平台喜欢薅羊毛,稍微做大一点就有“犯罪团伙”来实施欺诈。

 

总的来说,互联网保险不存在大的系统性风险,整体上是可控的,局部个别领域可能存在小的风险,要予以特别关注。

 

互联网保险监管环境较为开放宽松,

但创新创业应敬畏规则

 

做金融一定要有门槛,一定要有规则,一定要有监管。融资者利用信息不对程,欺诈投资者,所以要求开展真实完备的信息披露。金融中介存在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所以要设立准入门槛,监督审核信息披露,建立救助补偿机制。投资者投资水平参差不齐,本性趋于逐利,所以要明确产品的投资适当性。

 

总体上来讲,监管部门是鼓励创新的,鼓励有利于调结构、供给侧改革、小微企业保险、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创新,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鼓励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鼓励从简单的渠道到互联网技术的底层应用创新。互联网保险创业方向不能仅集中于渠道,很多互联网保险创业项目,致力于为保险公司做专业的外包服务,诸如外包信息系统、提供OCR扫描等。很多保险公司要逐渐降低成本,以前要自建各类系统和服务,慢慢地全部都要依托第三方来做,有非常大的市场前景。

 

在鼓励创新的前提下对局部领域的风险保持严密关注,监管部门在互联网保险监管上还是非常开放的一个心态,但对风险予以特别关注。不排除未来在局部领域可能会有一些风险,监管部门也将会用更丰富的监管手段、更加丰富的监管层次,明晰监管导向,适时采取监管措施。

 

网络互助前景待探索但过程艰辛

 

互助是还原整个保险发展的终点,是保险业螺旋式上升的起点。所有网络互助创业者应有责任心,不能任性,一定要把风控、合规做好。

 

具体重点关注以下风险。第一,资金安全。你的资金在托管账户上,是依靠谁的指令去做?资金和资金流有没有涉及到非法集资的风险,会不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第二,规则透明。关注你的规则设置是不是真正的公开和透明,做互助一定要公开透明,你是不是对所有的投保人公开透明,信息披露上你是不是做到了。第三,持续经营。能够维持可持续经营能力。网络互助最后遵循的保险基础原理没变,几块钱缴费能不能维持可持续经营?互联网企业一般喜欢采取补贴手段,你的补贴如果不能持续,只能是玩个热闹。

 

互联网保险创新与遵守规则

 

监管部门鼓励互联网保险的有益创新,但市场开发不要过于激进,过于激进会引起风险的聚集。

 

整个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正是由于保险创新者创业者的存在才显得丰富多彩斑斓绚丽。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如果只是传统的保险公司去做,它的形态相对来讲会十分单一,正是因为创业者的存在,使互联网保险非常丰富,所有的创业者都是值得尊敬的。创业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意味着对既有规则的一种挑战,但要把好钢用在刀刃上,如果你的创新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符合双创精神,那才是有效的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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