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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监管政策 银监发[2016]56号 · 银保监会 2016-12-30 阅读:1621

关键词:授信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中国通知

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机制,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以下简称小微尽职免责),是指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
 
小微尽职免责适用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二)制度建设
 
商业银行要按照加强风险管理和服务实体经济并重的指导思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小微企业支持服务政策,明确尽职免责标准、完善工作办法和流程,厘清内部责任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决策、监督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在落实小微尽职免责制度的同时,要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防范片面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不计工作实质和可预见结果的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应结合授信业务风险溢价状况,配套设定合理的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在落实现有不良容忍度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目标。
 
二、厘清尽职认定标准
 
(三)直接责任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和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的管理人员,应当以《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6〕69号),以及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标准、作业流程作为尽职免责的主要标准。
 
(四)间接责任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负责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若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的,原则上只承担所在部门或机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领导或管理责任。
 
三、明确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
 
(五)负责人免责情形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状况未超过本行所设定不良容忍度目标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对相关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部门或经办机构负责人不追究领导或管理责任。
 
(六)经办人员及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管理人员免责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在责任认定中可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1.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标准化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
 
3.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工作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商业银行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4.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小微企业存量授信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了损失的;
 
5.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有合法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授信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6.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商业银行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小微企业信贷资产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业务仍予办理且形成不良的;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理情形。
 
(七)不得免责情形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失职或违规情节的,不得免责:
 
1.借用小微企业业务流程、产品为大中型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出现风险的(存量小微企业自然成长为大中型企业的除外);
 
2.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弄虚作假、与企业内外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的;
 
3.在授信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等各种影响还款能力的风险因素的;
 
4.在授信过程中向企业索取或接受企业经济利益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特殊情形下的问责要求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有证据证明,上级管理人员或所在机构负责人指使、教唆或命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违规办理业务,且工作人员对此明确提出了异议的,即使该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仍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视具体情形,可对该提出异议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或部分免责。
 
同一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应对多户不良贷款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应当统一考虑、合并问责。
 
执行尽职免责后,若有证据证明相关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行为的,应当对其追加责任认定。
 
四、规范尽职免责工作流程
 
(九)完善相关规程制度
 
小微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尽职免责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环节。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修改完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的不良资产及损失责任评议、认定工作规程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最新规定和业务发展管理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
 
(十)建立健全组织架构
 
商业银行可在内部成立各级机构小微尽职免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认定和处置。领导小组可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设立尽职评议组织,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当参与尽职评议和责任认定工作,以保障有关免责规定落到实处。
 
(十一)严格落实回避要求
 
开展尽职评议时,被评议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含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等,以下简称被评议人)不得参与评议工作。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为所评议授信业务申请人关系人,或为所评议授信业务流程相关环节关系人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事后发现关系人未主动声明和回避的,相关尽职免责评议结果无效。
 
(十二)细化工作流程环节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生风险后,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处理,必须以尽职评议组织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并进行责任认定为前提,不得以合规检查、信贷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评议。尽职免责调查可采取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等非现场方式,以及必要的谈话、核实等现场方式。调查情况应作为尽职评议的重要依据。
 
尽职免责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相应的尽职评议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具体授信业务办理情况和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应对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给出明确的评议结论。评议结论可分为尽职、需要改进、不尽职等3类。其中,需要改进是指被评议人基本履行了授信职责,但仍需改进,发现的不足不是导致授信业务出现风险的直接原因,且未造成较大损失。商业银行可依据自身实际,对评议结论类别进行进一步细分。
 
领导小组在审核评议结论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对被评议人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认定为需要改进的,可酌情减免责任追究;认定为不尽职的,应根据相关规程制度要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十三)明确事实认证与责任认定程序
 
形成尽职评议结论前,尽职评议组织应制作事实认证材料,送被评议人签字;被评议人拒不签字、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注明原因和送达时间,并作出书面说明。被评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评议组织应对其意见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不予采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领导小组应以被评议人签字确认的事实认证材料及书面说明材料和尽职评议组织的评议结论为参考,作出责任认定。责任认定结果应在银行内部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
 
(十四)加强档案管理
 
商业银行应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及尽职免责工作文档加强管理,客观、全面地记录有关调查、评议、认定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五、抓好细化落实和监管督导
 
(十五)制定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小微尽职免责内部实施细则,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尽职免责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六)强化监管督导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小微尽职免责落实工作的引导和督促,在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时,将小微尽职免责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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