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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监管政策 零壹财经 · 中证登 2019-03-01 阅读:4657

关键词:证券科创板股票结算监管办法

为落实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制定了该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科创板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股票涉及的登记、存管、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原则上适用本公司关于人民币普通股票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发行人、投资者、结算参与人等主体参与本公司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业务规则。

本公司对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证券账户、登记与存管

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的认购和交易等,应当使用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五条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科创板股票应当全部存管在本公司。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科创板股票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第六条

本公司登记的科创板股票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类别、流通类型、权益类别等内容。

第七条

科创板股票登记实行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科创板股票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登记申请人包括科创板股票的发行人、持有人或者其托管机构,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登记的主体。

第八条

科创板股票应当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持有人持有科创板股票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将科创板股票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科创板股票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发行人在申请办理科创板股票初始登记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科创板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提交初始登记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科创板股票初始登记。

科创板股票初始登记包括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登记,以及增发登记、配股登记等。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办理科创板股票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证券登记申请;

(二)证券登记数据;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对特别表决权股份进行登记并加以标识。

第十三条

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对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份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进行登记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出现特别表决权股份须转换为普通股份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由本公司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办理。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要求发行人增发新股的,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相应股票初始登记。

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在二级市场购回股票的,本公司将根据主承销商的申请办理相应股票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科创板股票,本公司根据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

因协议转让、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司法扣划等情形涉及的科创板股票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其中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本公司在受理后先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业务,再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并将转换结果通知发行人和证券交易所。

因质押、司法冻结等引起的其他变更登记,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的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和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科创板股票现金红利派发、送股、配股、股权激励、投票等服务。

第十八条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向发行人提供持有人名册服务。持有人名册包含普通股份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份股东及持有明细等信息。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向发行人和持有人提供科创板股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科创板股票终止上市后,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应当在终止上市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本公司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

本公司在结清与发行人的债权债务或就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后,将科创板股票持有人名册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发送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

如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本公司在发行人终止上市10个工作日后,将科创板股票持有人名册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发送发行人,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视同发行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本公司不再承担维护科创板股票持有人名册等职责。股票持有人应当通过发行人等相关主体主张相应权利。

第三章 清算交收及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科创板股票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科创板股票的交易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

第二十二条

科创板的股票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照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办理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科创板股票和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当就交易达成时确定由其承担的交收义务,对本公司履行最终交收责任。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与其客户之间的科创板股票和资金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科创板股票划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与本公司完成科创板股票交易等业务的资金交收。

第二十四条

对于科创板股票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本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存放结算备付金并缴纳结算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科创板股票市场风险状况、结算参与人风险情况等因素,对结算参与人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结算参与人未能履行股票或资金交收义务的,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违约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按照本公司费用标准收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行人等单位授权或委托本公司代为收取费用的,本公司按照相关授权或委托办理。

科创板股票相关税收安排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计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人为差错、技术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数据发生错误的,本公司与相关机构核对一致后进行更正。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科创板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存托凭证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相关业务,适用《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并比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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