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金融隐私法案修订发起意见征询
监管 译者:高旭 · 未央网 2019-03-18 阅读:6372
据了解,本次涉及的两项法案细则分别是《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Act)的《保障条例》(SafeguardsRule)和《隐私条例》(PrivacyRule)。
《保障条例》于2003年生效,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实施和维护全面的信息安全计划。《隐私条例》于2000年生效,要求金融机构告知用户其信息共享实践,允许用户选择是否某些第三方共享其信息。
FTC提议,修改《保障条例》,增加更为详细的综合安全计划要求。例如,该提案要求金融机构加密所有客户数据,实施访问控制以防止未授权用户访问客户信息并使用多因素身份验证来访问客户数据。此外,FTC还提议公司向其董事会提交定期报告,借此提高管理机构对这些计划的遵守情况。
拟议的修改将使其与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和2015年《修复美国地面运输法案》(又称《FAST法案》)实施的隐私声明变更保持一致。
虽然《多德-弗兰克法案》的颁布大大缩小了《隐私条例》的范围,但FTC目前的保障规则继续适用于该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机构。
《多德-弗兰克法案》将FTC有关《隐私条例》的大多数规则制定权都转移给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使FTC只对某些汽车经销商具有规则制定权。面对这种情况,FTC提议从《隐私条例》中删除不适用于汽车经销商的金融机构的例子。此外,修订后的规则将澄清机动车辆经销商何时必须提供年度隐私通知以反映《FAST法案》中的规定。
此外,FTC还建议扩大《隐私条例》和《保障条例》中有关“金融机构”的定义,如将所谓的“发现者”-即收取费用以将正在寻求贷款的消费者与贷方联系起来的机构或个人-纳入其中。这项拟议的修改将使FTC的监管规则与其他机构对《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解释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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