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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试点,过渡期多类项目免征增值税

互联网+ 士小文,南瓜 · 零壹财经 2016-03-24 阅读:6951

关键词:营改增过渡金融

自5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表示,从事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指出,多类项目免收增值税,有关金融业务的项目如下所示,其在试点期间执行。

 

以下利息收入免收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此外,还包括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同时,以下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收增值税,包括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收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除此以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其中,销售服务包括的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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