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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数据安全问题,我们应该建立怎样的新秩序?

资讯 孙宇林 零壹财经 2021-08-06 阅读:5986

关键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新秩序数字经济数据治理大数据

与会嘉宾从政策趋势、数据产业发展、中概股等方面表达了不同的意见和建议。

7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通报称“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搜集用户信息问题并下架;7月5日,“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等被实施网络安全审查,期间停止新用户注册;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核心均围绕“数据的国外安全”场景进行,增加的内容包括将证监会纳入审查机构、平台用户达100万设定境外上市门槛、外国政府的数据控制风险等,整体而言对赴境外上市企业影响巨大。

随着对平台监管的逐渐常态化、精细化,数据安全、数据出境等或将成为重要监管方向。企业如何自查合规?如何建立有效的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长效机制?面对不断严峻的监管环境,拥有巨量数据和信息的平台型科技平台又将何去何从?

8月1日,零壹财经·零壹智库、数字经济发展研究小组、横琴数链数字金融研究院联合举办了首期“科技体制改革研究会数字经济研讨会”暨第39期“零壹智库闭门会”,会议主题为“数据安全与数据治理”。会上,专家与企业高管就当前数据安全形势和数据安全行业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就技术升级的路径做了广泛探讨。
 
会议伊始,零壹财经副总裁、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发布了题为《数据安全新秩序——关键领域的影响对策与机会》报告。

报告指出,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最核心、最具价值的生产要素,正在加速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新引擎,可以说数据正逐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数据安全问题频发,映射着近年来国内互联网平台存在数据安全漏洞、滥用数据等乱象。数字技术促使数据应用场景和参与主体日益多样化,数据安全的外延不断扩展,数据安全治理面临多重棘手困境。当前,数据安全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最紧迫和最基础的安全问题,加强数据安全治理已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需要。近几年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数据安全保护相关法律框架的落地或颁布,为数据安全保障提供了制度和法律支撑。
 
针对数据安全和数据治理问题,与会专家和企业代表从政策趋势、监管现状、数据产业发展、中概股、应用场景、数据应用技术、数据风险防范等方面表达了不同却非常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下面列举一些与会嘉宾的精彩观点。
 
横琴数链数字金融研究院学术与技术委员会主席朱嘉明:

大数据产业是增量生产要素主导存量生产要素的一种社会经济形态, 这种特定的经济形态使得这一产业的增长速度和增长模式超出人们的想象力。
 
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研究会数字经济小组组长陈晓华:

数据安全和数据治理是数字经济重要保障,只有加强数据安全与数据治理才能保障数字经济稳定,可持续、长久健康发展。“五链”并发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即科技链、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金融链全部链接打通数据,做到数据共享。

科技部法规司原副司长王宇:

首先,企业在数据安全治理上首先要从国家安全和利益层面来考虑自身发展;其次,企业在数据安全方面还要自律,很多问题光靠监管,可能行不通、走不远;最后,数据安全治理的顶层设计必不可少,但各行业企业不能等,而是要积极通过自身努力推动相关顶层设计的推出。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原巡视员辛仁周:

新兴技术、新兴产业特别是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一定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一个新引擎。而在某些具体领域,针对具体事件的监管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某几个相关部门、部委,希望今后在扶持发展和监管上能够更好地形成合力,特别是要避免低水平重复,能够更好的促进我们的产业发展。
 
北大光华、百行征信、腾云天下征信数据分析与应用联合实验室主任王志诚:

第一产业依赖天然的土地和自然馈赠,第二产业是对第一产业产出的加工制造,第三产业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服务,而数据产业可以被认为是第四产业,数据产业使得第三产业更有效率。但“第四产业”内的数据治理一定是要先把产权关系理顺。
 
零壹智库发起人·零壹财经创始人柏亮:

数字经济发展到今天,已经到了一个需要从整体上重建规则的阶段。这个规则重建包含国际秩序的重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规则重建、市场内的产业规则重建、企业跟个人之间的规则重建以及个人跟个人之间的规则重建。规则重建的过程一定充满冲突和矛盾,但同时也孕育着新的市场机会,
 
上海交通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渊:

《数据安全法》的出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要比《个人信息保护法》更加重要,企业是不能忽视的。数据安全治理的中国模式更多是站在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立场,企业要特别关注与数据安全相关的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分类分级。
 
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

目前个人数据走向市场主体数据方面,数据授权用的手段还比较粗放,现在的做法基本上是通过用户注册协议的办法,或者是在隐私协议的位置上有一个概括授权。对于数据权到底在法律上归谁,其实现在还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态度,所以如何争取个人的数据权的收益和处置是非常重要的。
 
建投数据副总经理楚立山:

数据的跨境治理是全球化背景下的重要议题之一,需要行业、企业在相关研究方面加大投入。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智能风控中心专家:

数据是一种基础的生产资料,目前数据方面的冲突和争论,实际上是数据这种资源背后的利益的冲突。我们需要站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从法律和道德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而不是站在某一个公司、某一种利益的角度。

洞见科技PMO总经理方东:

数据确权和定价机制如果不清晰,就没有办法形成数据资产,会影响数据的交易流通过程。此外,数据流通在技术层面需要建立统一的标准,如隐私计算互联互通的标准,否则,数据流通网络仍然是局域网。

顺丰科技保密总监刘森:

一是数据综合治理应当从数据定性——分级分类——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二是对于企业基于生产经营而收集使用的社会化数据,应当明确收集和使用的“红线”。三是《数据安全法》还应该有一个上位法来规范和定义国家数据从产生,使用,流转等全寿命过程。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数据智能事业部安全合规负责人关泰璐:

数据应用中要关注“暗数据”,即当下看起来不重要但未来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关键数据。数据安全治理一定要强调“场景”,即数据用在什么场景下是合法的,超出某一场景范围就变得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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