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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召集27家巨头开会,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强监管的时代来了

互联网+ 任俊东 零壹财经 2020-11-13 阅读:12503

关键词:数据集权反垄断指南互联网平台垄断

面对“赢家通吃”的互联网行业,如何反垄断?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目的是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指南》主要针对的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

在“双十一”网购节前夕出台如此针对性的政策,监管层规范震慑意图明显,受此消息影响,电商股集体走低。截止11月11日收盘,阿里巴巴跌9.80%,京东集团跌9.20%,美团跌9.67%。

亮剑互联网平台垄断,监管召集京东、美团、阿里巴巴、字节跳动等27家巨头开会

此次《指南》发布前夕,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东、深圳等地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京东、美团、58同城、百度、奇虎360、搜狗、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店、新浪微博、多点、贝壳找房、拼多多、国美在线、饿了么、小红书、携程、苏宁、同程、阿里巴巴、贝贝网、云集网、蘑菇街、兴盛优选、唯品会、腾讯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要直面存在的问题,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共同促进线上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会议从九个方面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和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等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选择平台行为实施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自觉维护线上经济竞争秩序。杜绝刷单、刷评、炒信等失信造假行为,不得发布浮夸的直播带货“战报”虚增流量,不得从事商誉诋毁、裹挟交易等违法违规竞争行为,或依托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进行“隐形”不正当竞争行为。 

加强线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治理。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责任,严控假冒伪劣商品宣传和销售流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加强食品安全治理。严格履行入网经营者资格审查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入网经营者注册、许可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不得销售来路不明、渠道非法、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食品。 

加强广告审核。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提高广告品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杜绝虚假宣传、低俗内容。 

加强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加强对虚假打折行为的管控,不得借助自身优势地位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健全完善高效便捷的投诉举报处理和反馈机制。依法落实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产品“三包”等规定,积极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创新。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高度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安全、使用与保护,严格防范个人信息数据被泄露和滥用。严控各类平台和App过度收集用户数据且泄露和滥用,避免电信欺诈等次生风险发生。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纳税优惠。 

《反垄断指南》发布,ATMJ两日市值合计蒸发1.8万亿港元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在很大程度上明确垄断的标准,对于“二选一”和“大数据杀熟”等都可被认定为垄断。

在《指南》中,对平台型经济领域的经营者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定义,即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针对强迫商户“二选一”的情况,《指南》将认定其为限定交易的垄断行为,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市场监管总局消息显示,双“十一”后,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集中曝光一批违法案例,密集出台一批规章制度。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公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接下来还将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从11月10日《指南》发布到11月11日,阿里两日市值蒸发7568亿港元,已让出港股市值第一宝座。京东两日市值蒸发1640亿港元,美团两日市值蒸发3130亿港元,腾讯两日市值蒸发5895亿港元。以此累计,ATMJ两日市值合计蒸发1.8万亿港元。

摁住互联网巨头,打破数据集权是关键

垄断削弱竞争,损害效率,互联网赢家通吃的属性决定了形成垄断非常顺畅,互联网巨头正在变得越来越大。

数据也赋予了互联网巨头巨大的控制力。互联网巨头一方面掌控了这个时代所有线上业务的基础,比如云、支付、信息分享等,另一方面也掌控了消费者的数据,利用这些数据巨头们可以为任何业务导流,“数据集权”愈演愈烈。一些垄断企业上压供应商(服务提供者)、下压用户。对供应商:延长账期、增加扣点、增加隐性成本、流量费用越来越贵;对用户:大数据“杀熟”,会员比非会员价格高,各种数据“套路”,“霸王条款”。

此次《指南》剑指数据垄断,“数据”一词出现了22次,叠加了技术的反垄断,在中立性和渠道垄断方面都相当明确,这既是一种新局面,更是对监管实践的一次重要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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