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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废止《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融资租赁 零壹财经 · 零壹租赁 2018-03-19 阅读:3685

关键词:融资租赁商务部外资政策

文件废止后,外资租赁公司开展以特殊资产为标的的租赁业务在监管层面的障碍不复存在。

2月底,商务部审议通过《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解释,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对4部规章予以废止,对1部规章予以修改。

其中,包含废止《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值得一提的是,废止文件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的完整原名称为“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我们暂且认为是同一个文件。

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指出,“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点评:该文件虽然被废止,但商务部2013年印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属于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这意味着废止《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后,商务部对外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状态暂时依然有效。该文件的废止或许真正用意在于对内外资实行统一监管。

2.《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文件中所称的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这意味着监管层不认可纯粹的无形资产作为外资租赁企业的租赁标的物。

点评:文件废止后,关于外资租赁公司开展以特殊资产(包含生物资产、文化资产、无形资产等)为标的的租赁业务在监管层面的障碍不复存在。

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指出,“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点评:上述关于风险资产的规定废止,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对风险资产的要求依然有效,其在第二十二条中指出“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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