恺英网络因财务虚假记载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120万
上市公司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20-07-08 阅读:2688
《行政处罚事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时任恺英网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永聪、时任恺英网络董事长金锋应对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承担主要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以下决定:对恺英网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二、对陈永聪(时任恺英网络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三、对金锋(时任恺英网络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事决定书》显示,恺英网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9月10日,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恺英网络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以向宁波九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九晋)增资为由,通过上海恺英子公司上海悦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腾)向宁波九晋支付5,000万元。该款项实际为上海恺英为表达与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及相关主体达成和解的善意,作为前期双方纠纷的和解意向金,由宁波九晋代为保管。2018年9月29日,上海悦腾将该笔5,000万元款项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在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上海悦腾将前述支付给宁波九晋的5,000万元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至“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恺英网络的合并财务报表对前述款项相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5,000万元。
恺英网络对上述5,000万元款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依据不充分:宁波九晋当时状态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还款能力,未发现其持续经营能力出现异常;从实际用途看,上海恺英与蓝沙信息仅达成和解意向,并未签署正式协议。恺英网络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修订》)(财会(2006) 3号)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海悦腾作为恺英网络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后导致恺英网络2018年度虚减净利润4,375万元,占恺英网络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438.53万元的25.09%,恺英网络2018年年报中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告显示,7月7日,恺英网络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账户缴纳罚款60万元,陈永聪、金锋已分别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账户缴纳罚款各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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