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起草《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共享单车用户预付金不得超百元
快讯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9-12-03 阅读:2627
其中,《北京市预付式消费市场监督和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准确、完整地填报上一季度预收资金支出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报。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兑付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消费者。
在教育培训领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规定了7类禁止性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并规定消费者在收费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在健身领域,《体育健身经营场所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要求,原则上不应发售有效期超过3个月、面额(预付额)超过3000元的预付健身产品。当售卡体育健身经营场所无法持续提供服务时,应提前1个月发布经营风险,及时退还消费者预付余额,或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并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同样采用预付式消费的共享单车近年来常因经营不善、挪用押金等问题出现押金难退现象,对此,正在征求意见的《交通运输新业态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规定,运营企业应优先采用信用分替代押金和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应合理设置上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同时对运营企业挪用押金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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