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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举办P2P意见稿研讨 部分人士持悲观态度

互联网+ 零壹财经西南中心 · 零壹财经 2015-12-31 阅读:2935

关键词:p2p意见稿研讨会悲观态度

业内人士称,细则中仍有部分不尽合理之处,需要在正式版本中修订和完善。

 

2015年12月30日,由零壹财经西南运营中心组织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在成都召开,西南地区的十多家网贷机构和研究机构代表参与了研讨。与会代表在逐章逐条研读《办法》条文后分析认为,《办法》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出借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意图和决心,但细则中仍有部分不尽合理之处,需要在正式版本中修订和完善。

 

首先,《办法》所称的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中,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联系后文中对出借人资格和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核等规定,《办法》的这一定义让与会代表看到了“非金融企业在网上直接放贷”被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认可的信号。按照最高法199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1996年央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企业通常会通过银行委托贷款、虚假交易、企业高管个人借贷等方式来操作,并由此衍生出了诸多的灰色链条。而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以及各地陆续披露出企业间借贷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判例,非金融企业放贷在政策层面的障碍已经被扫除了。但出于谨慎,目前绝大多数网贷机构并未向非金融企业开放出借权限。

 

当然,要实现“非金融企业在网上直接放贷”仍然有一段路要走。一方面,根据有关法规,非金融企业对外放贷的规模必须要控制在“非主要业务收入”的规模,需要监管部门协调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在“主要”与“非主要”之间制定必要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如果网贷中介机构允许非金融企业放贷并提供一定的便利,需要对出借人的资格条件和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核,需要监管部门明确审核细则。另外,处理非金融企业放贷的利息收入的税务问题也是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需要监管部门协调税务部门来统一管理和服务。

 

其次,《办法》规定了网贷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机关,但并未明确备案管理的标准化流程。一位与会代表认为,“妈太多了,先孝敬哪个妈就成了问题!”事实上,企业经常会遇到被踢皮球的状况,与会代表们甚至描绘出了一种可能的场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去找金融办备案,金融办说,你这营业执照上面没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不能备案。于是重新去找工商局更名,但工商局说,你没有金融办备案,不能给你加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再次,《办法》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其中的“评估”二字引发了所有与会代表的担忧,因为在评估标准制定和评估具体执行过程中极易产生权力寻租空间,带来更多的问题。所以,与会代表认为,从专业性和独立性角度考虑,与其让监管部门来做评估,不如交给第三方机构来评估。

 

然后,《办法》规定了网贷中介机构的若干义务,却并未出台详细的标准和流程,让网贷中介机构颇为困惑。比如,网贷中介机构对出借人有资格审查、信息真实性审查、资金来源、反洗钱审查等义务,但并未界定这些审查应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甚至穿透审查。以当前的发展阶段来说,网贷中介机构根本不具备进行实质审查和穿透审查的能力,也将极大地增加网贷中介机构的运营成本。而如果是形式审查,也需要监管部门制定详细的审查流程,如果标准不统一,那么最后的执行一定会“偷工减料”。再比如,《办法》规定网贷中介机构有融资信息披露的义务,并详细列举了十多项披露模块,但并未考虑到部分细分行业的特殊性,比如消费信贷业务和车辆质押借款业务等。因此,与会代表认为,监管部门应该为各个细分行业分别制定信息披露标准,并明确强制披露模块和选择性披露模块。一位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与会代表认为,如果单笔几千的借款业务也需要花好几百去做进调,“画面太美不敢看”。

 

另外,《办法》虽然列明了十二条禁止行为,包括资金池、自融、关联交易、销售理财产品等,但其中难免有疏漏。比如,《办法》没有对关联关系进行明确定义,以至于供应链金融、先贷后转等业务形态面临极大的政策不确定性。再比如,业界普遍关注的风险备用金制度是否涉及提供担保和增信,《办法》也并未给出答案。

 

最后,《办法》中提及了若干第三方服务机构,如资金存管机构(银行)、中央数据库、征信机构、电子签章供应商、自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第三方服务机构无疑会增加网贷中介机构的运营成本,尤其是部分处于相对垄断地位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坐地起价,将给中小型网贷中介机构带来极大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办法》要求网贷中介机构的交易资金由银行存管,但如果银行等市场化运行机构拒绝为网贷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这种僵局该如何突破?一位与会代表提到,目前部分银行要求网贷中介机构存续三年以上才会提供存管服务,但市场上又有几家三年以上的“老平台”?

 

这种“立法技巧”虽然预留了极大的解释空间,但也给各市场主体带来了两种焦虑:一是随时面临极大的政策不确定性,发展起来难免瞻前顾后裹足不前,二是可能面临各地方标准的巨大差异,形成人为的不公平。须知,不患寡而患不均。在研讨会结束后,绝大部分与会代表都对“征求意见稿”持悲观态度。《办法》通篇有诸多模糊暧昧之处,除了上述几点,还有几处“另行制定”,并且授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值得一提的是,多数与会代表对“征求意见”一事并不乐观。“如果监管部门当真是要征求意见的话,不妨派个人到网贷中介机构卧个底,微服私访两天,工作太忙的话,一天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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