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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监管不合适” 谢平直指互联网金融监管逻辑问题

互联网+ 韩祎 · 财新网 2015-09-26 阅读:3056

关键词:分业监管谢平互联网金融监管

“既然承认(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平台,那么原来机构监管的逻辑就不一定适合。” 原中投公司副总经理谢平表示。

 

“既然承认(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平台,那么原来机构监管的逻辑就不一定适合。” 原中投公司副总经理谢平表示。

 

9月24日,谢平在2015南湖互联网金融峰会上,表达了自己对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的理解。他认为,《意见》传递的是“平台论”,而平台并不适合原有的基于分业监管的机构监管逻辑。

 

《意见》中写道:“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谢平认为,《意见》承认传统金融机构加互联网可以有新的平台,同时互联网企业设立的互联网支付机构、网贷平台等都可以归结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些平台,“这些机构只提供平台服务,本身不做自营业务”。

 

他指出,“平台论”突破了机构监管的思路,原本银证保(银监会、证监会加保监会)实行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逻辑在互联网金融的“平台论”下可能不合适;可能是混业监管,可能是共同监管更合适。因为互联网金融在生态环节和产业链上,每一种业务都可以衍生出独立的机构,然后在网上有效地整合,那么按照银证保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逻辑,有时候不一定有效。

 

谢平进一步指出,平台机构很难依靠一个单一的牌照来进行监管。“平台类机构在信息、数据、产品、服务、渠道可对接很多金融业务。”谢平说,一个平台上面可能经营证券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可能经营保险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不可能给一个单一的牌照,也不能专门给一个互联网金融牌照”。

 

他表示,现在看来分业监管的框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适用性较低,但中央和地方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的分工协调需要进一步讨论,比如很多地方已经出台了自己的办法,如何跟中央协调、沟通。

 

除此之外,他还谈了技术进步和监管的对应关系。技术的发展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总是相互推进,但技术突破监管的速度要快于监管出台的速度,即新的技术发明后原来的监管不一定有效。但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尤其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必须依靠自动搜寻的高技术、依靠软件和网络技术。“要转变思想,将来很多监管要通过高技术去解决,不是出几个办法就能解决的。”

 

昨日中投发布公告称,谢平不再担任中投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将由中投副总经理居伟民承接他分管的工作。谢平向财新记者表示,将会重返学术界,但还没有确定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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