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禁止P2P投资人债权转让”缺乏有力根据?
网贷 周假 零壹财经 2017-07-19
网贷债权转让模式分为普通债权转让、投资人债权变现、专业放贷人三种,8.24网贷监管细则对"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予以禁止,即是对专业放贷人模式的禁止。
广东地区此次口头禁止投资人债权转让,意味着普通债转和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也将在被禁之列。
投资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当下许多平台活期理财、理财计划类产品的前提,该类产品以集合标的形式出现,投资人对集合标中的标的进行投资,再以债权转让形式实现随时退出。这种模式大大提升了网贷平台投资的体验。此外,投资人在平台直接发布的债权转让项目也是形式之一。如果这一模式被禁,投资人的资产流动性将大大降低,进而影响到网贷平台的成交量。
《禁止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真有必要么?》一文指出,广东禁止投资人债权转让,唯一可能的原因其实是害怕平台利用这一形式,自行注册出借人账号,专门用来在平台上受让未到期的出借人欲转让债权,从而形成事实上的自我担保。但只要实名、存管、协议存证等措施落实到位,绝大部分的此类行为仍然可以被发现,进而被惩处,完全没必要直接禁止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
金融法律师肖飒在解读"禁投资人债转"的文章中指出,其依据来自网贷暂行办法中第十条第(八)项,即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中的"等"字之解释。
她认为,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从业者对于法律法规的固定规定,可以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解释。但成文法的解释,有一个底线原则:语言的射程,"也就是普通理解能力的老百姓看到这个文字能不能想到这个意思。"
肖飒指出,认可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不会危害到一方金融稳定,反而可以缓释隐性风险。"最重要的是我国法律从来没有禁止债权转让,而在其他领域,企业、个人之间债权转让的交易从未被禁止,那么单单P2P的出借人之间禁止了交易,这未免有点歧视的嫌疑。"
整体上,"出借人债权转让"被禁,肖飒认为确实存在着不恰当之处,从法规依据层面来看也是缺乏有力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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