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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互联网+ 海棠 零壹财经 2017-06-13 阅读:4151

关键词:农村金融增值税小额贷款金融机构P2P

6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通知》表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近些年,随着农民工进城及城镇化进程,使规模化土地种植成为必然发展趋势,这在客观上对金融服务提出了需求。国家为了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在各类政策方面给予优惠,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政策鼓励等。自2009年起,财政部就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早在今年2月5日,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要加快农村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存贷款、支付结算和保险等金融服务。零壹智库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末,曾涉足农村金融的P2P网贷平台至少有664家,其中393家仍正常运营,其中专注农村金融的平台约43家,2016年新增28家农村金融网贷平台,其中19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附《通知》原件: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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