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融资租赁政策 符合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融资租赁 王若曦 · 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2017-04-21 阅读:5975

近日,为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现代融资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支撑,健全融资服务体系,助推自治区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新疆出台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主要提出三项要求、六项主要任务、六条保障措施。
主要任务主要包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有条件的地州市优先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各类投资机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创新发展方式,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创新商业模式,探索新型融资模式;创新融资服务模式,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联合开发产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针对融资租赁项目特点,实行单独授信,开发融资产品和服务;促进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保障措施方面主要提出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落实财税政策、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强化风险防范、加大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
在完善落实财税政策方面,政策提出将融资租赁业发展纳入政府财政资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的支持范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地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
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实际使用,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到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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